标题: 老秘答如何提高公文写作的能力?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11-9-29 07:38 标题: 老秘答如何提高公文写作的能力? 尽快提高公文写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这是众多基层文秘人员对自身的迫切希望。笔者在近几年来应邀为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公文写作培训时很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一点。这里尝试谈一谈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的途径问题,供有志于从事文秘工作的朋友们参考。 ! L: E3 y% \( s$ K8 |! f1 ?& c" f0 m+ C7 M! ^- [5 y
' V# Q8 F4 L' `* o# V5 e3 A; q) i( _
据考察,在提高公文写作能力方面,一些基层文秘人员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几种认识上的偏颇。试析如下。% ?7 ]* q2 u. t! W
7 i. U7 T$ K; q* y; v! J" t6 d( R! P1 p* @6 i
唯格式是重。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基层文秘人员极为看重公文格式,甚至把它当成公文写作能力中的根本性因素。诚然,准确掌握公文格式,并在实际公文运作中规范地体现出来,这确实是很必要的。但从公文写作的角度看,达到这一要求,只是浅层次的能力,并不难做到。因为公文格式是极为程式化的规定,完全属于记问之学。如果把格式放在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的首要位置上,就势必一定程度地忽视公文内容方面的深入学习和训练。# B' R. O) C* ^& D1 X
1 J8 h. u; _4 ]; a, A) \
: ^, u5 d3 t4 I& W1 { 通过听培训课以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笔者在与接受培训的一些文秘人员的交流中感到,他们对这种培训课十分渴望,并为能参加听课而格外兴奋。应当肯定,这种积极性是极为可贵的,而且通过听课也确实可以开阔视野,更多、更准确地了解公文写作的各项要求,从而有效地避免一些不规范现象的产生。但如果认为听了课即可以使自己的公文写作能力自然获得提升,就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了。因为能力是无法直接传授的,而必须通过自身的反复实践才能逐渐形成和巩固。公文写作能力亦然。过于依赖听课而忽视有意识地进行写作实践,就难以使公文写作能力获得扎实的提高。 # m) b0 D2 z s* @2 G) f. O" D" B. M1 s6 Q
, Y: p: k1 B2 o7 y" S8 P# o( W 完全依赖遵循本单位发文惯例进行模仿以提高能力。应当承认,这样做对熟悉公文运作实际,了解一些公文文种模式是有相当直接的作用的,因之,它不失为提高自身公文写作能力的一个有效方法。但有必要指出,一些基层公文运作状况,往往难以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同步,因而出现明显的滞后性。如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撤销了“报告”中“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适用内容,而由新增加的法定公文文种“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办法》)来承担这一功能。但有一些行政机关向上级提出建议时仍使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办法》)。再如一些基层机关单位尽管文秘人员几经变动,但仍几十年一贯制地将转发上级机关“通知”的公文“通知”的标题拟成“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这与《办法》中关于“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的要求很不相符。又如199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厅修订、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函”中增加了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全指限定,从而使行政公文“函”不能再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办法》保留了这一要求,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但时至今日,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和单位仍将“函”用于上下级之间。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不了解相关法规、规章的规范性要求,完全依赖遵循本单位发文惯例进行公文运作,是很容易出现不规范状况的。 , z$ R* _" J9 f0 e/ `) i' K7 q0 s- i5 F5 X z& n/ K
$ H* B: R' K2 t- I5 J: { 前已谈及,能力是无法直接传授的。公文写作能力只有通过自身的不断实践,才能逐渐形成并得以提高。这是根本性因素。公文写作的实际练习,可以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 + S: u4 r7 Q: a" | b- Q! k g) S! P& n' o( I9 |. D: h
X8 C: W. B: [2 V4 Y
1.表达方式的单项及综合练习; _% P ^2 O- H
8 t( ?9 | N# N$ Y% L - j# a. Q6 N3 @2 y d" a 公文的主要表达方式,包括叙述、说明和议论。这些表达方式,与语文教育写作训练中较普遍存在的偏于文学化的状况相比,体现出很强的应用性。对于这一点,进行实际练习时应有明确的认识,从而力避文学化。通过写作实践,切实体会公文写作对表达方式的基本要求——叙述简洁庄重,不曲折、不修饰;说明平实确切,不失真、不渲染;议论精当凝练,不繁琐,不铺展。如针对本单位出现的错误现象,可以有意识地进行属于公文“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种或者情况”——《办法》)所含内容的多个单项练习:叙述错误情况,议论分析原因,说明处理结果,总结归纳教训,提出希望要求。进行这样的单项练习时力求符合、体现上述对表达方式的基本要求。嗣后即可以进行综合,从而形成一篇段落清晰的完整公文。这样的写作实践,可以说完全摆脱了粗放式,而是进入了集约化。坚持这样的集约化练习,对公文写作能力的形成与提高,无疑有事半功倍之效。 ( w+ o, L' M' t- f+ p% f* } / s, m+ O/ @# `) N9 ^# J2 \2 p: W! k% [3 \. H9 j& H
2.锤炼反复修改的写作习惯. A, R' _# S4 M# A& e1 Y
( {. w' X: v6 x 3.努力培养对事务语体的感悟及运用能力作者: 玉树临风 时间: 2011-10-2 07:28
谢谢分享,认真学习了!作者: 清酒清发 时间: 2011-10-7 22:59
写得很好,下载回去学习研究。作者: 晚枫 时间: 2011-10-18 11:31
感谢了,多多向您学习。作者: shaqiu 时间: 2011-11-3 16:59
很好,收录了。谢谢!作者: zx_915 时间: 2011-11-25 11:08
尽快提高公文写作能力,以更好地适应工作的需要,这是众多基层文秘人员对自身的迫切希望。笔者在近几年来应邀为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有关工作人员进行公文写作培训时很强烈地感受到了这一点。这里尝试谈一谈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的途径问题,供有志于从事文秘工作的朋友们参考。 " `" T6 y; I1 R* e, I 4 v; I) ]+ Q3 w3 }; t ' {; {1 k: n; R; q 据考察,在提高公文写作能力方面,一些基层文秘人员往往不同程度地存在几种认识上的偏颇。试析如下。) e) `- R$ l A+ z. m
, F Q6 L2 W; j9 e * B N) r) A" v 唯格式是重。从实际情况看,很多基层文秘人员极为看重公文格式,甚至把它当成公文写作能力中的根本性因素。诚然,准确掌握公文格式,并在实际公文运作中规范地体现出来,这确实是很必要的。但从公文写作的角度看,达到这一要求,只是浅层次的能力,并不难做到。因为公文格式是极为程式化的规定,完全属于记问之学。如果把格式放在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的首要位置上,就势必一定程度地忽视公文内容方面的深入学习和训练。 1 T) Y0 E4 U Y7 q! G4 D. X) L 6 ^3 l6 @4 j/ |7 A( @& z4 A 0 b6 A; K8 ~5 u 通过听培训课以提高公文写作能力。笔者在与接受培训的一些文秘人员的交流中感到,他们对这种培训课十分渴望,并为能参加听课而格外兴奋。应当肯定,这种积极性是极为可贵的,而且通过听课也确实可以开阔视野,更多、更准确地了解公文写作的各项要求,从而有效地避免一些不规范现象的产生。但如果认为听了课即可以使自己的公文写作能力自然获得提升,就未免有些不切实际了。因为能力是无法直接传授的,而必须通过自身的反复实践才能逐渐形成和巩固。公文写作能力亦然。过于依赖听课而忽视有意识地进行写作实践,就难以使公文写作能力获得扎实的提高。: G5 G; w3 R# u2 p
1 o; B# b( `3 ^ ( T$ c S* q. c1 C+ l 完全依赖遵循本单位发文惯例进行模仿以提高能力。应当承认,这样做对熟悉公文运作实际,了解一些公文文种模式是有相当直接的作用的,因之,它不失为提高自身公文写作能力的一个有效方法。但有必要指出,一些基层公文运作状况,往往难以与相关法规、规章的调整、变化同步,因而出现明显的滞后性。如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撤销了“报告”中“向上级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的适用内容,而由新增加的法定公文文种“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办法》)来承担这一功能。但有一些行政机关向上级提出建议时仍使用“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办法》)。再如一些基层机关单位尽管文秘人员几经变动,但仍几十年一贯制地将转发上级机关“通知”的公文“通知”的标题拟成“关于转发……关于转发……的通知的通知”。这与《办法》中关于“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的要求很不相符。又如1994年1月1日起国务院办公厅修订、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在“函”中增加了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的全指限定,从而使行政公文“函”不能再用于上下级机关之间,《办法》保留了这一要求,规定“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但时至今日,一些基层行政机关和单位仍将“函”用于上下级之间。凡此种种,都充分说明,不了解相关法规、规章的规范性要求,完全依赖遵循本单位发文惯例进行公文运作,是很容易出现不规范状况的。; }. r1 N3 K. K6 I; l5 P) b
7 J. q% x s5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