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b4 F" g- H& [8 n& `2 M 一位在北京市生活了几十年的肖先生回忆,在人流量较大的路口,商贩随意摆摊设点,小扩音器发出的叫卖声和来来往往车辆的喇叭声震耳发聩;垃圾乱堆乱放;行人车辆通行不畅的状况是常态,四周居民深受其害。 % W2 o, e8 B1 b: y) [6 F * P; D! {3 J' R; \ 城市需要文明有序的发展,与老百姓生活追求相违背的行为必定要被适当限制。一批与城市管理相关的执法队伍便应运而生了。 * i% s7 s- z ~+ ^2 _5 B z! O; v # q4 E: u( A3 v! V “市容的、交通的、公安的、工商的、园林的,搞综合整治。后来,陆续发展的还有卫生局的,市政府的。”吴风说。这些队伍,即是城管队伍的前身。到九十年代城管队伍建立伊始,队员多是从这些队伍中调配而来。 / T! b: o# p2 |& r% B! j9 l! v7 y0 H5 C# {
此时,“城市管理”这一概念还远没有进入老百姓的视野。 - r& ^# M1 Z- e/ ], V % s6 N0 ]0 s% ]' T. }. C “当时的执法模式,按我们现在来说,实际就是胡乱执法。”回忆起《行政处罚法》通过之前的情形,吴风说:“执法基本上没什么商量。最早是骑自行车执法,不方便没收物品,屡次说还不走的时候,收秤是阻止交易继续的最有效办法。后来一个队伍就带一辆卡车,(见到小商小贩,)‘哪儿来的,不该在这儿卖啊’,东西就给弄到卡车上去了。有时候是把车一卸,往边上一扔,收破烂的一来就给收走了。” " O% Y8 E4 ?3 }9 ?. S1 X ' Q& t/ W+ z! w* x% t- e 往回追溯,这大概是“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这一概念最早的来源。这个发端概念历经十多年,从上层到基层都曾经历不小的争议和各种力量的推演,几经波折,最终才落成了我们如今看到的“城管”这支队伍。( w/ @- m6 S9 |9 H( p9 ?' u% f
/ I- y" O- G4 n I E1 p 从城建监察到城市管理——归口管理的坎坷路) k* s- J5 n$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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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队伍成立之初究竟在内部经历了什么变动,如今从普通城管队员口中难知其详。但从资料中,我们仍能略识一二。+ }8 W- S; X4 |/ o, F6 C0 X
0 V- i$ H3 O5 c9 \2 L& |7 } 各地最早执行城管职能的队伍都不一样,有叫“市容监察队”的,“城管办”的,种类繁多。在当时的社会条件和思维方式下,让一个政府部门对这些执法队伍进行“归口管理”的呼声甚高。8 w6 ?6 I* u)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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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少队伍是各城市的建设部门设立的,自然也应该归口到建设部。1988年,国务院在批转建设部的“三定”方案中,明确了“由建设部负责归口管理、指导全国城建监察工作”,1991年,建设部设置了城建监察办公室。这就是全国城市管理相关队伍被叫做“城建监察”队伍的由来,工作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规划、市政设施、公用事业(水、电、气)、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五大块的行政执法。政府成立的市容监察大队等各类城市管理队伍被要求整体纳入到城建监察队伍中。8 H3 w/ k5 E W: Z. t7 ]" O
5 Z/ K5 j$ y6 \+ G 按照1992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建监察规定》,这种“纳入”实际上执行十分灵活,因为各城建监察队伍的“组织形式、编制、执法内容、执法方式”都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一定的考量来确定。在这个背景下,执行三四年后,各地都膨胀出了数以百计的执法队伍。1996年前后,在北京市一级的行政执法队伍就多达127支,上海有142支,而杭州市则高达207支。! S g5 ^' O% r! P& u- s5 m
) ~ q1 m, J. i, c2 | 学校周边常是小摊贩聚集之地,一方面影响市容环境、阻碍交通,另一方面卫生状况无法保证。放学高峰时段,在沈阳铁路实验中学校的大门口,记者却没有看到摊贩占道、交通堵塞的场面。一位女城管队员,正在校门口巡视。' B7 I& F/ E- T5 S+ _( N+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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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叫李丽,是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平分局西塔女子大队队员,每天都负责在这里定时定点巡视,早晨上学、下午放学、晚自修放学时段,校门口都会出现她的身影。一天三次的往返,风雨无阻。家长们告诉记者,看到这位城管在门口巡视,感觉很放心。 # E! d1 E. y$ M2 ~1 c$ O' p- Y/ ^1 L4 O
为有效解决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乱堆乱放、私拆乱改供热管线、违章搭建问题,2009年初,沈阳市行政执法局以行政执法勤务区为单位,与全市学校、医院、居民社区、物业公司、供热单位分别签订共建协议,开展共建活动,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0 U) W; j4 s* E) ~# R, y- L9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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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建双方互相确定联络员,建立经常性的联系沟通机制,通过登门走访、发放《致共建单位一封信》、定期召开征求意见会等形式,共同研究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措施。执法局与共建单位各有明确的分工:对能够通过教育引导等管理手段解决的问题,由共建单位自己解决,对需要通过行政处罚来解决的问题,共建单位及时通知和配合执法人员进行处理,形成了执法部门与共建单位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7 }, m- S u- Z; f8 T1 c
' s( G0 E' S" K; q 貌似简单的一张张共建协议,体现了执法理念的转变。“在沈阳,城市管理早已超越了‘行政处罚’的概念,变‘事后处罚为前置服务’,服务做好了,矛盾自然就减少了,”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张长胜说,市容环境已由过去的靠执法部门单打独斗,转变为全社会理解、支持、乃至参与。 k* u2 g4 ?0 y; H7 {# O 引入市场机制,由管理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7 u" R6 z2 P+ v6 R* W2 O
, t& g; N: }" ^( k+ x9 }0 Y- R' o Z 有城管私底下抱怨说,城管就像个筐,别的部门不管的,都往里面装。以深圳市为例,该市城管目前容纳了综合执法、市政路灯、园林、环卫、爱国卫生、林业等多项职能。城市管理是一种执法行为更是一种公共服务,如何提供更加文明、高效、和谐的城市管理服务是摆在城市管理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4 r; d2 E+ D* x2 C+ K) Q % K, d0 _7 k; O- x2 ~; [$ {; j: Y 深圳的破题思路,是引入市场机制,由管理城市向经营城市转变。' A9 J. G* _' S2 m, Y. @& e2 T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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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上半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总体改革方案》出台,提出 “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方式,扩大和改善公共服务,形成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其中明确“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将各部门可由社会组织承担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加快建立和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制度”。 * V% K; l( }% k5 m & k( J/ z3 x9 `, w3 U8 ]! H& } 深圳市的公园,在绿化管养、清洁管养、保安等业务方面都全部实行了市场化。这种由政府出资向市场购买专业化的公共服务的模式,有利于公共服务的专业化和精细化。4 A0 b) w: d8 v
9 t/ A+ S' t+ m" v; t4 ?4 W 西安市莲湖区城管执法局也在引入市场机制方面做出了尝试。走在莲湖区的大街小巷,记者发现,这里的“野广告”比其他地方要少得多。2009年5月份开始,莲湖区城管执法局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投标的形式,组织专家和工程技术人员深入4家应标企业实际考察,最终选定陕西君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莲湖区“野广告”治理的合作伙伴。从2009年7月1日开始试运转,承包了辖区内72条主干道的“野广告”清理和预防工作。“野广告”清除人员骑着电动车,不间断巡查,发现目标后,采用野广告清除剂、口香糖清除机、野广告清除车等高科技“新式武器”,将城市设施的“牛皮癣”一扫而光。 ( x' n9 o' C2 Q% G 3 e. c0 U% b* N: e 随着城市的发展,提供更加人性化与专业精细的管理服务成为城市管理的必然趋势,而由政府出资向市场购买专业化的公共服务成为一种新趋势。然而,将城管职能服务外包,是否能够实现提高管理效能的制度创新初衷?作为购买方的政府部门如何对物业公司进行绩效评估?深圳市的做法是,在市场化的基础上实行末位淘汰制。西安莲湖区执法局则建立了相应的检查、监督、考评机制,依据“野广告”治理的优劣直接与企业经济利益挂钩,年底进行奖惩兑现。& S- k1 G8 o; L/ J+ W' k5 Q% a
推行标准化执法,由行政管理模式向法制化模式转变. B' C! K+ @& j; i
9 l: C. @2 A& M- x 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四楼,一些人排队缴纳罚款。这里,就是全国首个“城管执法巡回法庭”的所在地。店主张先生懊悔地说:“之前我出店经营,有城管上门劝告过我。我想着你又不能砸我店面,也不能关了我的店门,就一直赖着没理,谁料想前两天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还附有我占道经营的现场照片。”4 z4 x5 D8 o. ^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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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近年来见诸报端的有关城管的冲突事件,大多起因于城管在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引发媒体所代表的“民意”不断对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质疑。 4 N) U+ _/ ?) _7 o, ? 3 S8 Y) p7 u( r. D% G+ I Z “把执行工作交给法院,厘清了我们的权力界限,避免城管队员跟行政相对人直接发生经济关系,也就避免了直接冲突。”西安市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局长副局长程华如是说。 & g" ~/ Y8 R) { 2 o2 U& G4 Z* ]: j2 E, f* F) e N 引入司法强制,是莲湖城管推行“标准化执法”的一个举措。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建立了检查权、调查权、处罚权、强制权相分离的制度。“四权分离”之后,莲湖区城管执法的检查权由局督办中心统一行使;调查权由各中队按督办任务行使;处罚权由中队法制员、局法制科、分管副局长三级审查行使,对案情复杂和处罚超过5000元的还要召开案审会;强制权交由莲湖区法院城管巡回法庭行使。同时还出台规定,收回各中队的空白法律文书,取消了罚款票据,当事人只凭正式的处罚决定到指定银行缴纳罚金,这就从源头上防止了乱罚款。 5 f' v7 p+ N f3 X+ a. P. l- ^( J2 A `* |' I$ L; P
“城管执法不公,是导致百姓跟城管对立情绪的最主要问题。”程华指出,执法者自由裁量权的空间过大,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执法人员人为因素的存在和行政处罚随意性的产生。例如,同是出店占道经营,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处罚1000元,也可以处罚3000元;一个流动占道,最低处罚20元,最高可处罚200元。处罚额度1000元—3000元,20元—200元,这中间的杠杠就叫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2009年年初以来,莲湖区城管执法局对城管涉及的40多部法律条文进行整合,并制定出台了《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工作中常遇到的72种违法行为在法定裁量幅度内细化成2-4个档次,使之由长变短,弹性变为刚性,最大幅度地压缩了行政处罚权的“弹性空间”。借鉴莲湖区经验,西安市随后也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 B# j, R& V, q; @- s: w% ?
" N3 o# |/ Q2 [" M) H 概括以上,不难看出莲湖城管“标准化执法”的框架,用西安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吕强的话说,就是用程序法规范执法行为,用细化的自由裁量权压缩实体法的“弹性空间”,用司法的最终强制力和违法成本的付出实现长效管理,从而带动执法理念、执法手段、执法方式等整个工作体系,由普通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化模式转变。8 W) x4 n6 W: I#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