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标题:
老秘答公文发文号中的“发”与“字”怎么正确使用?
[打印本页]
作者:
云南老秘
时间:
2011-11-4 08:26
标题:
老秘答公文发文号中的“发”与“字”怎么正确使用?
网友问题:
$ {7 o/ R5 f- j1 p7 M* `
5 o! A, Y& i. v! M' G3 r
请问发文号中的“发”与“字”怎么正确使用?
1 O9 E4 |3 I* i9 \) C1 H' B$ a
; m N: m! [6 d% |8 i: D7 M0 ]
老秘观点:
5 s0 W9 S: v( |- M @* ?! x6 L
- n! r: h3 _! v: I" m
这里涉及的是公文的发文形式问题。发文形式也可称为发文类型代字,目前除了信函式公文在机关代字后标注“函”以外,其余发文一般都用“发”作为总的发文类型代字(个别地区除外)。有的地区还自己增设了“报”、 “请”、 “呈”等发文类型代字嵌入上行文的发文字号。至于上行文是否必须使用单独的发文类型代字,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不少机关在文号中是以“发”、 “呈”、 “函”三字分别作为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的发文类型代字的。“字”用作发文类型代字,已属过时,系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前的用法,自此之后,业已不再使用。与之相适应的是,发文字号中的顺序号原来也曾冠有“第”字,如“第3号”,现也已废止不用。
6 ?* Y+ X4 M/ H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s://laomi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