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老秘总结公文写作中的六种常见错误 [打印本页] 作者: 山东老秘 时间: 2011-12-23 08:48 标题: 老秘总结公文写作中的六种常见错误 一、发文字号编写不当 * R! F6 y6 h# k& C 0 @ R1 T7 X9 I4 @; R! S 发文字号简称文号,又称公文编号,是发文机关同一年度公文排列的顺序号。它是一份公文特定的标志,正式公文均应标注发文字号。它为检索和引用公文提供专指性较强的代号,为管理和统计公文提供依据。2001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1999(以下简称“新国标”)规定:“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l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在实践中人们不严格按照规定编写,常出现以下错误: & ^. W" p' ^) _% D+ G6 p 1、机关代字混淆。- `4 [9 u4 ]/ A7 @- b' T/ _
0 I0 T- M" c( o% W # `$ i8 a% e$ p0 H% @( K. Z 机关代字是发文机关全称的简缩语,就是选用最能反映发文机关本质属性的字词作为本机关的代字。每一个机关都有自己的代字,也只有一个代字。如国务院制发公文,其代字为“国发”,四川省人事厅发文,其发文字号为“川人”。但若简缩不当易造成混淆,起不到代字作用。如“华东师范大学”,它的代字不能写成“华师大”,因为另外还有“华中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如用“华师大”就不能分辨,而应写为“华东师大”。同样,“南京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南大”,因为另外还有“南开大学”,“河南大学”的机关代字不能写成“河大”,因为另外还有“河北大学”。. M8 S. I Q7 q' w' u.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