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_$ o, ^5 a) O1 W5 |1 D4 c (五)公文体式的规范性。从公文的外在形式上讲,公文体式具有严格的规范性。公文体式,包括公文构成要素及其在位置上的安排,书写与用纸格式,缮写、印制要求,公文特有的语言表达方式和语体特征。公文体式的有些规范性要求,是党和国家的公文法规所规定的,或者是约定俗成的,不能凭法定作者的主观随意性,各行其是。公文内容决定体式,体式反作用于内容。没有体式上的严格规范性,公文管理上的政治从属性、实践上的权力约束力就会受到损害,甚至不成其为公文。 , {, D6 s X+ N 7 ]3 A: u: d' F/ T8 D0 J 公文体式上的规范性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历史阶段的公文有不同的规范,甚至同一历史阶段不同时期的公文规范也有不同的要求。比如说,中国现代通用法定公文,在文种的兴废上,过去有签报、布告、指令、批示、便函等文种,现在不再列入。在文种的适应范围上,1956年以前对上级的请示或报告事项,均用“报告”文种,1956年后实行报告与请示分开,增加“请示”文种。在公文格式上,1956年前一般是直行竖写、自右而左,1956年后才改为横排书写、自左而右。现代通用法定公文体式上的这些变化和其他的相关规定,均见诸中共中央机关和国家机关机关发布的公文法规,也就是说它们是法定下来的,具有权威性和约束力。至于现代通用的非法定公文的文种众多,体式各有不同,但其基本的要求,如标题和正文的一般结构要素,称呼与落款,书写和印制格式,语言表达方式等则是基本相同的。这些要求多来自现代应用文写作实践的约定俗成,我们在写作中应予遵循,不得随便“标新立异”。 # a5 N8 z1 B8 ]% X5 A% ]3 d & g/ \/ x2 w8 j# \4 b5 G* r (六)撰写程序的独特性。大凡比较重要的机关公文的撰写过程大致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领导交办。公文的法定作者既然是机关领导,而不是写作人员阐发个人的见解之作,因此必须经领导授意后才能开始运作。从这个意义上讲,写作公文是做"奉命文章"。二是酝酿准备。包括领会领导意图。明确行文目的;调查研究,搜集材料;理顺思路,酝酿提纲。三是草拟初稿。可以一人写,写长的文稿可组织起草班子先分头写,最后由一位主笔统稿。四是反复修改。除起草者修改外,根据领导旨意,或提交有关领导修改,或请人修改,或请群众当先生,将初稿发到一定范围,组织讨论、提意见,最后形成送审稿。五是领导审核。重要文件要提交领导班子会议或法定的全委会、代表会讨论通过。六是领导签发。撰写公文,从领导交办开始,到领导审核、签发,这个过程显示了公文撰写同普通文章和文学作品写作的程序相比较,有其独特性。在这个过程中,领导、写作人员、群众,这是一篇重要公文形成过程的三个基本要素。领导是主导,写作人员是辅助,群众是先生,这三者各得其所,互相结合,是提高公文写作质量的可靠保证。1 K2 S" x, R! Q6 W
) H( `$ e' x* ~* q0 i# } 归纳以上所述,我们可以揭示出公文写作的内涵定义:所谓公文写作,是法定作者以推进公务管理为实用目的,以逻辑思维为主导,按照一定的规范体式和程序加工处理公务信息的政治性的精神生产活动。写作人员不是公文的作者,他只是辅助领导写作,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5 ^! j9 k3 }8 G9 k' Y `9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