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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老秘答公文写作中怎样恰当使用“拟同意”一语? [打印本页]

作者: 宁建老秘    时间: 2012-1-26 13:13
标题: 老秘答公文写作中怎样恰当使用“拟同意”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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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中怎样恰当使用“拟同意”一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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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2 B3 V3 Q$ |$ ?

" s2 e' D+ l- {7 D# c1 y“拟”有认为、打算、想要、考虑之意,是公文中用于表示谦敬的词语,通常出现于上行文的请示、报告及意见等文种的写作之中。在下行文的批复中,有时也要用到这一词语,且往往与“同意”连用。如“拟同意,请周局长审批。”“拟同意,请张市长批示。”
) i+ }, A- Y8 y值得注意的是,“拟同意”一语的使用具有较为严格的职责限定。它不仅具有“谦敬”之义,而且能够体现出主体的职责权限。有无“拟”字,是有无最后决定权的标志。这就是说,主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处理若有决定权,即只需表明“同意”,而不宜用“拟同意”,以示肯定;而如果只有表态权却没有决定权,则以使用“拟同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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