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V: ]% }. I1 X7 k 长期以来,公文处理的权威性文件都有一个“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的规定。因为在上级机关的公文处理中,“请示”、“意见”属于“办件”,是必须答复和办理的;“报告”属于“阅件”,通常只是阅知而已。如果把请示、建议的事项写入报告中,就等于把需要急办的事情写入不甚着急的“阅件”,一来容易误事,二来也不利于上级机关处理公文。为从根本上解决“报告”夹带“请示事项”的问题,新《办法》在将长期使用的“意见”确定为行政公文正式文种的同时,干脆删去了“报告”原有的“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用法,意在以“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意见”取代呈转性报告。近年来,既汇报情况又提出建议的呈转性报告在实际工作中已近绝迹。3 ^# b, f* ~; ]0 V$ B0 U9 V
0 A4 K& [. b; I3 B
尽管呈转性报告已经淡出行政公文,但产生这种文件的工作仍在继续。我们总不能在检查工作之后,就这一项事情先写个报告、再写个意见吧?所以说,机关工作客观上需要一种既接续了“呈转性报告”的写法、文种又不是“报告”的文件。眼下的“呈转性意见”便无可替代地被派上用场。 ) a& V, g! M$ C- G: E 9 O2 X( u, K. K2 _2 Z! L1 O& i 呈转性意见是发文机关就自身主管但需其他单位配合的工作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呈报上级机关以求批转给相关单位执行的意见。这种意见在呈报时是具有建议性的上行文;一经批转,作为上级机关批转性通知的附件,它对基层的工作又具有了一定的指挥性、指导性。上行的意见大都是呈转性意见。 " p- p: D$ u- Z5 A/ w% S5 y! ~( S 9 u! [) Y, t3 S# x 呈转性意见的制发机关、形成背景、行文方向及行文要求与呈转性报告都甚为相似以至相同。以往两者的不同主要有二:一是写作时机不同,呈转性意见成文于工作(多是先前未曾有过的新工作)开展之前,呈转性报告成文于一项工作进行之中;二是正文结构不同,前者只需提出开展工作的建议与办法,后者则要包括“汇报前段工作情况”和“提出下步工作建议”两大部分。 ; k: j! [( ~/ {6 l2 J ( q8 L9 z/ w6 W7 |+ X: \6 ] 目前,呈转性意见既然取代了呈转性报告,那么在写法上就应该明确起来:成文于事前的,仍然采用以往呈转性意见的写法;成文于事中的,必须依循过去呈转性报告的写法。- M, k! G0 \) D
" h* Q2 v, K, ` 但现在的呈转性意见有一个突出的问题,即无论成文于何时,全都是一个老写法。即使是在充分掌握前段工作情况之后写作的意见,对于应该书面汇报的情况也是一带而过,使上级机关很难从该文件中了解工作的进展、现存的问题及其原因。2002年的《国务院公报》中有12篇成文于事中的呈转性意见,除国家经贸委等五部门《关于从严控制铁合金生产能力切实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的意见》以外,在写法上都程度不同地存在这一问题。因此,有必要通过培训的形式,对新《办法》施行后用法、写法变化较大的文种进行统一规范。 * {3 m, ?, k) P0 r p. X% K5 }7 c6 m8 @三、下行意见的发文形式问题# u, {% |0 j# e; _& j" C ~1 n
. j; N5 l( M" y5 C8 U. z/ w 尽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以下简称《公文处理意见》)明确说明…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但实际上平行的意见极少,意见绝大多数都是上行与下行。8 p6 J8 e9 T& z5 M9 P m% |* n1 c
H9 p1 k0 `/ v( d+ z1 a 上行意见多是呈转性意见,行文单位直接把文件呈报给上级机关,上级机关如果同意,或是用“批转性通知”给以批转,或是授权办公部门用“转发性通知”给以转发。所以在上行意见的发文方式及上级机关的处理方式上,还没有明显的问题。3 A/ p) M9 \+ M, e' j' x# s
* _# {# A- C$ V 问题主要集中于下行意见。下行意见是发文机关就自身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尤其是未曾开展过的新工作说明见解、提出工作办法而行文给下级机关的意见。, J% } B1 E' q; U
! Z' M( w3 B% Z) p: p3 A
由于“意见”被确定为行政公文正式文种的时间不长,新《办法》及《公文处理意见》虽然明确规定了“意见”的适用范围、行文方向以及行文与处理的一般要求,但对下行意见的发文形式却没作具体规定,因此各行文单位在下行意见的发文形式上各行其是、很不统一:或者标注主送机关,把“意见”作为独立文件直接下发;或者在“意见”前面加一“印发性通知”再发。在2003年的《国务院公报》中,下行意见共17个,其中独立直发的有14个,采用印发形式的有3个。其中,××部的下行意见既有独立直发的,如《××部关于在中小学加强写字教育的若干意见》、《××部、××部关于加强“学生饮用奶计划”管理的意见》;也有印发的,如《××部、国家××××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市(地)、县(市)教育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意见)的通知》。0 G5 u E, C! Z( K. u* m0 k, o
- f4 s" J4 r1 _3 M/ K; W 任何文种的规范都有一个过程。“意见”作为行政公文的正式文种已有三年,无论是写作还是发文方面的问题都已显露,有关部门应该及时进行总结规范。仅就下行意见的发文形式来说,就应该作出权威性规定:意见是行政公文的正式文种,可以独立行文,没必要画蛇添足。) h9 L% Y# W# t
4 u, E2 p o3 o$ e& l: S# H* S 这里“函的形式”的确切含义是什么?新《办法》没有明示。因为上级政府的部门与下一级政府之间属平级关系,平级之间行文应该使用平行文种,故而人们往往把“函的形式”理解为“函”这一平行文的主要文种。但在新《办法》生效施行当日即制发的《公文处理意见》对“函的形式”却作了与此不同的权威解释:“‘函的形式’是指公文格式中区别于‘文件格式’的‘信函格式’。以‘函的形式’行文应注意选择使用与行文方向一致、与公文内容相符的文种”。所谓“信函格式”,即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并于2000年1月1日实施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公文格式》)中的“信函式格式”,是区别于正式文件格式的一种特定格式。- h/ {- D9 e1 I; M) 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