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E( k- p+ F+ J4 n Z9 U 一是避免出现行文中的党政不分现象。行政机关与党委机关分属于不同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各有各的隶属关系,各有各的职权范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的规定,两者都应该“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即在各自的系统内部行文。也就是说,上下级政府之间可以就行政工作相互行文,上下级党委之间也可以就党务工作相互行文。不应打乱正常的行文秩序,尤其要防止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的名义向上级党委机关行文请示或报告工作、或者向下级政府布置工作把下级党委也列为主送机关的现象。 5 A$ s/ I) M, N 0 K( ?7 ~+ ^! U 二是仔细斟酌上行文的主送机关。首先,行政公文的请示、党委机关的所有上行文种,都只能标注一个主送机关;其次,行政机关的工作部门可以直接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列为上行文的主送机关,党委各部门未经本级党委同意不得向上级党委主管部门请示重大问题;第三,发文机关正式行文,应该把机关名称而不是某个人名列在主送机关的位置上,上行文时尤要注意;第四,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行文,必须根据公文内容明确标注一个主送机关,如果必要可将另一上级机关列为抄送机关,不可两者一并主送;第五,上行文尤其不可随意越级标注主送机关。0 N4 G3 c& u- H, 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