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 k% p- |- K1 {7 d2 i! X4 J张千帆教授跟我商量说,宪政概念涉及到一系列重大的理论问题和制度改革的设计问题。我想来想去,还是讲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宪政的概念和它的意义。为什么我选这样一个题目而不是选择宪政领域某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研究?原因在于直到现在有关部门仍没有承认“宪政”这个概念的科学性与重大意义。前年我和张文显教授相约,以湖南大学和吉林大学理论中心的名义共同举办一个宪政研讨会(在长沙),为了想把宪政的概念进一步在全国范围内澄清一些困难的认识,特别是想影响一下中央的态度,特意请了《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理论部的负责人参与会议,很遗憾,会后他们说“宪政”这两个字不能报道。究竟是什么原因会引起中央有关部门这样一种态度?多数部门并没有禁止,比如2002年提出50个创新基地,其中就有社会主义宪政,《国家社科指南》曾也提出过社会主义宪政概念。我猜想很可能是受到两位教授的影响。中国社科院政治研究所前所长王一程和中国政法大学陈红太教授合写了一篇文章《关于不可采用宪政提法的意见和理由》,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理论研究动态》2004年第11期发表,后来这个文章在网上广为流传。中国社科院的《理论研究动态》(是一个内部刊物)经常引起中央领导的关注。所以我想可能和这个简报有关。尽管国内学者对宪政概念持否定态度的人寥寥可数,但由于王一程教授的地位和他影响了一些领导人的看法,所以有关部门不允许在党报和最关键的报纸上使用这个词。因此我今天着重谈一谈就近这两位教授提出的反对使用宪政概念的观点,因为这不科学。 % u( }3 B. B# f9 [( U. w2 i + i" s8 q& P2 C4 y! F关于宪政的概念国内和国外都有不同的定义,我更认为这些定义大致有一个框框。但每个定义我认为有两个不足:一是过于抽象,二是过于窄。比较典型的宪政是公民权利的保障。在国内,据我所知,“宪政”这个词引起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始于1991年。有三次会议起了重要推动作用。一次是1990年人民大学召开的一个宪法研讨会,在那个会我有参与。曾提出宪政三要素:民主、法治、人权。第二次是1991和1992年以我为首,张文显等人参加的一个课题组,召开了“比较宪法学和宪法比较研究”两次国际研讨会。在这个会上就宪政问题做了广泛的探讨,我也发表了一篇文章《宪政与中国》,也是提出三个要素:民主、法治、人权。1992年我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参加由路易斯·亨金等三个著名学者主持的一个学术研讨会上,这篇《宪政与中国》论文就是那次会议上我基本观点的总结。一共34条,34个观点,当时也是提三个要素。我个人在近年又写了文章,增加了一个要素,所谓政治文明要两个字概括就是宪政,要六个字推演就是民主、法治、人权,或者四个要素就是16个字:人民民主、依法治国、人权保障、宪法至上。这四个要素的由来是考虑到一部好的宪法必须体现三大现代原则:民主、法治、人权。这样一部宪法必须得到最严格的遵守,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不是一纸空文,这样才是宪政。这和最近几年胡锦涛同志在多次场合提到“依法治国,重要是在依宪治国”,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发了一个文件要贯彻宪法提出的口号是“依法治国,根本问题是依宪治国”。我个人认为作为中央领导机关和领导人有这样一种认识是观念上的进步,和我在此之前写的文章《依法治国重在依宪治国》的观点一致。考虑到宪政的实质内容是民主、法治、人权,而形式内容是宪法要有权威,这两个方面加起来,我认为这就是宪政。这么一个概念和目前国内国外所有概念比较起来,更加概括,能够涵盖国内国外有关宪政具体内容。“宪政三要素”包括现代税制、公民财产、政党制度,但我个人认为所有这些都可以用民主、法治、人权归纳起来。这三个是最上位概念。这是我个人观点。 d! v/ x6 r4 d$ w) l6 B, S9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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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开了几次宪政社会主义的研讨会,很遗憾,因为我工作忙,没有参加。我认为这是一种进步的积极举措,宪政社会主义概念究竟能不能推演出科学,能否站住,是否全面,这可以探讨,但它把宪政纳入社会主义我是赞同的。既然要谈整个制度社会主义,当然要搞清楚什么是社会主义。我最近在一系列演讲中包括在重庆的演讲,我大胆提出我自己的归纳,我说社会主义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是一个人人自由、人人平等、人人富裕、人人享有宪政文明的社会。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有一个广为流传的定义,三条: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公有制为主体,最后实现共同富裕。他说得也对,但我认为还不是太好,因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公有制为主体都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就主体来说,如果公有制为主体这种经济模式达不到比西方那种经济模式更快的发展生产力,并且国家没有强大的力量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实现共同富裕,那么公有制为主体就没有任何意义。我曾说过公有制不能当饭吃,人活着要吃饭穿衣。因此我大量引证马克思著作,比如马克思在《资本论》和其它著作中多次讲过我们的理想社会最简明的一个表述就是要实现人类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社会。恩格斯在世时有一个报社编辑曾问他能否用一句话来概括你们要的社会主义究竟是什么?恩格斯说,“我愿意用《共产党宣言》的一句话来回答你,我们的理想社会是一个个人自由的一个共同体”。个人自由、人人自由,大家都自由。从马克思到改革开放前夕,社会主义实践里,我们的制度设计有错误。政治上、经济上权力过分集中造成自由太少,平等不足,造成了吃大锅饭的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了世界经济发展的奇迹,在政治文化、社会各个领域也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我们可以把所有的政策归结为两个字:松绑。扩大地方、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劳动者个体自由度等,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来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我们过去害怕提自由,把自由说成自由主义,说自由主义是不好的东西,这种观念是完全错的。首先强调是人人自由、平等是《共产党宣言》的一句话,是共产主义的一个论据,共产主义之所以造反是因为社会太不平等。为什么那么多人都处于基本贫困地位,要实现社会平等,所以是共产主义的一个论据。马克思多次讲能够做到各尽所能,各取所需就能共同富裕了,而且要人人享有宪政文明。我的理解这就是民主,在一万年以后,不管变成什么样子,所有老百姓都应当是国家的主人。应当是依照规则、依照法律或者未来的规则来治理国家与社会。不能是个人说了算,公民的各种权利都能得到最彻底的保障,未来社会怎么变,应当享有每个社会层面的三条文明生活。上面我就把宪政引入社会主义概念说了一下,我的文章和演讲公开表明了我的态度。. G5 h! L. ~: z- v* x, p. |
0 ?& @: ~& ~+ K* C D社会主义更要求实行宪政 : x6 s1 @! N- d8 Y. v; J3 x5 J8 ]2 r! [8 \$ v3 m. o q/ m
回到我对王一程两位教授的8点质疑时,我想严谨一点,有些得引用他的原文,这篇文章我没有写出来,来的时候四点半来接我,我还在写。而他的这个稿子带在我身边有将近一年多,因为我是“天上飞人”,到处跑,飞来飞去。我的箱子里总有他的这篇文章,但我实在太忙了没有时间写,今天我得感谢千帆给我这样一个机会。上午和下午写了6点,还没有写完。3 a& ]5 @4 k( o* a: m) p r1 Y
; ]& _! ?' v/ p1 K |我们讲宪政,首先要在概念上有一个定位,要说服中央领导人不要怕,用不着怕,而只有高举宪政旗帜执政党才能保持自己的地位,民族才能伟大复兴。我最近在重庆的领导班子里讲过一次课:中华民族要伟大复兴,执政党地位要巩固做到12字就可以。做不到就不行:促发展、保民生,这两条我有信心,未来二、三十年保持GDP7.5%的速度,处于全世界领先地位可以做到。如果按照现在的指导思想继续搞下去,我们的民生或者基尼系数达到0.3%以下,未来二、三十年也是可以的。第三是反腐败,这比较麻烦,这一条影响着党的形象和地位问题,也影响我们国家繁荣和百姓安康的问题。尽管现在领导层已经意识到这涉及到党生死存亡,但解决这个问题非常之难。第四行宪政。反腐败最根本的问题是制度问题,如果不搞宪政,腐败的问题就不能从制度上根本解决,民主法治人权做得不好,腐败是难以解决的,所以归根到底要落实到宪政。而这一点我正担心,因为“宪政”这个词有些人都害怕,这导致我们举步维艰。民主法治人权30年来尽管有很大进步,但每进一步都要费很大的功夫。无数学者、无数广大人民群众在推动它,当然党内也有开明的政治家也在推动它一步一步走过来,但我们的路还很长,要达到理想的宪政状态大概还得30年。1 Q8 Z2 ~4 _7 E9 j) b% t& 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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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说说王一程、陈红太两位教授提出什么样的观点反对宪政:第一,他们认为“我国部分学者认为‘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状态或政治过程。’这一类概念明显受英美宪政理念和模式的影响,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与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本质差别,没有揭示宪政的阶级实质。我国部分学者讲宪政,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以法治为基石,以保证人权为目的的政治状态和政治过程,这一类概念明显受到了英美宪政理念和模式的影响,没有区分马克思主义和自由主义、社会主义政治与资本主义政治的根本区别”。这是陈教授讲的。因为当代中国对宪政概念理解,绝大多数人对宪政概念的理解同执政党领导人和理论家历来的看法是一致的,他们对政治体制改革的建议都没有超出体制允许的范围,他们想着民主、法治、人权都是坚持中国特色主义性质,主张全搬照搬西方政治体制模式的学者,属于极少数,以其中极个别人的激进观点作为理由,要确解中国学者绝大多数人对宪政的理解,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思想方法也是不正确的,因为民主法治人权等抽象概念是全人类共同创造的文明成果,并非西方的专利。我们讲民主、法治、人权有其自己的理论内涵和制度设计,西方和我们不是完全相同的,所以不能说宪政就照搬了西方,这个逻辑是说不通的。因为我们党十七大说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讲的也是民主、法治、人权。上了宪法,上了党的纲领性文件有什么错?继承西方了吗?显然说不通。 3 V- k+ Y! ?. }; R9 i! C' n, {( J3 B
第二,两位教授提出“毛泽东等老一代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抗日战争时期讲宪政,是有特定历史背景的。抗日战争时期属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宪政是民主主义革命追求的目标。当时,我党和毛泽东同志讲宪政,主要是与国民党搞假宪政进行斗争”。大家知道,党内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和旧民主主义革命有本质区别,是属于社会主义的范畴,是社会主义的准备阶段。因此新民主主义上升成宪政,因为毛泽东在延安宪政促进会上发表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的著名讲话。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可以讲,在社会主义国家不可以讲,这是什么逻辑?过去喊得这么高,现在不讲了,这是什么意思?所以这一条的理由也站不住。4 c J4 u* ]/ O3 L5 ^% @
5 R' ?- Y' k8 ^0 W+ z第三,两位教授说“中国政治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不是解决如何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问题,而是邓小平所说的“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问题”。广大国内外学者有一个共识:宪政、民主、法治概念核心的问题就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没有这个限制权力,没有这个人权保障,不存在现在的宪法,这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而且党内已经认识到这一条,十七大报告通篇讲自由权利,不要权力腐败,这非常之多,非常之强烈,怎么不是宪政的重要内容?还有人权保障写进宪法,如此等等。所以说邓小平的民主制度化、法制化是法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非全部。我们说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是民主和法治这两个概念衔接交叉的一个连接点,是把民主和法治链接起来相互渗透和作用的一个最基本表现。所以,我们讲自由权利、保障权利涉及到人权和民主,民主里关系到自由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就是人权。再加上民主法制化和法制民主化不矛盾,从不同角度来这个问题赋予不同的意义,这些问题都是常识性问题,而他把这两个割裂开,说这不是政治理论改革的观点,这个说法是不对的。 8 F9 p0 v6 [; `7 x7 K9 I [3 g% S 6 J8 E" {6 |# y% n# h8 @/ Y% u第四,两位教授说,“如果把依法治国等同于‘宪政’,撇开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只讲依法治国或‘宪政’,那就不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了”。也许有个别学者把宪政这个概念简单等同于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就是宪政,但我还没有看到。我也没看到主张宪政的人就否定或者根本否定现在提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统一。即使有个别人对这个持保留态度,但也不影响宪政概念的科学性。所以两位教授这么提出来,理由有点无的放矢。 ! n: b% P: T M 5 e8 Y& X1 p5 X; ?8 \9 X第五,“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在我国,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不是对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必然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离的社会结构”。还说“个人权利与自由神圣不容侵犯,这些在西方被奉为圭臬的自由主义信条,不符合中国国情”。这两句话不科学甚至走样了,为什么?国家和社会、政府和人民不是必然对抗的。但两者之间始终存在矛盾,有可能激化矛盾,官民关系或者国家管理的民意和社会自治的民意发生冲突,这是客观存在的,不一定对抗,但很可能有对抗。怎么解决?靠市场,市场经济要靠宪政,靠民主法治人权来解决这个问题,没有其它办法。而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一个后果是小政府大社会。现在有人说“强政府,大社会”,但所谓的大社会和公民社会是市场经济必然带来的后果。公民社会的形成对宪政起到社会基础的作用。所以说个人权利和自由神圣不可侵犯。这是不是资本主义原则,社会主义也需要讲。个人权利和自由不能随便侵犯了。神圣是对的,就应该是神圣的,就是不能破坏的。这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如果是社会主义应该更加神圣,这才对。所以这个说法很不妥当。 6 m: T' I! P# A3 O% j$ D, r, o) t- t" V
第六,两位教授说,“宪政问题的提出和讨论不是一个纯学术的问题,这里面必须警惕的国际背景和政治企图。西方敌对势力和海内外自由化分子无不力主宪政。他们把宪政看作是最有可能改变中国政治制度的突破口”。这是少数老左对主张改革的人惯用的一个大帽子,动不动就说敌对势力,说西化,但这是没有根据的。他举了一些例子,“我不主张全盘私有化”,这我是同意的。“市场绝对自由”,我觉得不准确,这些概念可以探讨。但有一句话又滑边了,“主张司法权力,权力制衡,有限政府,实质是要改变人民代表会的政体”。谁说要改变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了?只是制度设计没有到位,没有哪一个人说我们的制度根本不好。我在1996年提出了人大制度12个改革意见,后来大致采纳。但没有根本否定这个制度本身。所以司法独立有什么错?解放区宪法性文件就是司法独立,82宪法起草,叶剑英委员长代为党中央主持会议的第一次报告是我起草的,那一次明确写了司法独立、民主立法应成为82宪法的两项基本原则。四人帮审判以后,中央叫我起草一篇文章以代表中央说话,后来发表在《人民日报》1981年11月21日,题目是《民主法治里程碑——评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我们当时总结了5条经验:司法民主、司法独立、实事求是、人道主义、法律平等,这次审判体现了这五项原则。同时,把“依法治国”第一次写进中央文件。这次审判标志着我们国家已经走上了依法治国的道路,《人民日报》以特约评论员的名义发表的,是中央很多领导看过发表的。为什么司法独立就不能讲了?现在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最大,这个问题是宪政的要害问题。某个领导,政法委开会统一思想,这是违宪的。因为宪法明确规定:审判权是人民法院行使的,能说人民法院之上还有一个个人?某一个机关可以恣意地定一个罪,这不是违宪吗?赵作海案、佘祥林案都是政法委统一思想的结果。还包括地方保护主义,不符合我的利益就彻底打击你。权力制衡,党内党外干部、人民群众都意识到的,这有什么错?有限政府,我们的宪法为什么要设置,主要是要限制你的权力。总理,国家主席乃至常委会有什么权力,都在宪法中列出来。不能乱来,只能有这么几条,否则就是越权、非法。选择一个不受限制,可以任意作为的政府是不得了的。 * e3 d3 ^; P! I4 E 4 {3 V6 P6 Y( v6 a# e第七,“在民主法治人权取得了历史性进步的情况之下,再采用50年多来我们一直不使用的‘宪政’提法,有什么必要性和实际意义呢”?这两位教授不知道这个情况,我有一篇文章《宪政的概念及意义》(现在还没有发表),写了上半节,下半节是给这两位教授上课合成的一篇文章。1954年宪法是受中央委托,刘少奇做的报告,这部宪法的制定总结了中国近百年宪政运动的一个经验结果。现任人大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人大期间有过一次重要讲话,说2004年宪法修改主要是人权保障、私有财产保护等,是中国宪政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两个委员长都讲过,不是50年以后没有讲过。宪政概念提出的异议在于没有西化的背景,不存在这个问题。说我们在座几位因为受西化的影响今天大讲宪政,不是那么一回事。现在的政治体制需要改革,要把民主、法治、人权、宪法至上这四个理念进一步推进,用一个概念来涵盖它,这就是宪政。因此有背景的话,不是西化的背景,是国家发展阶段要求的。我相信99%主张在中国搞宪政的学者不是受西化的影响,而是忧国忧民,希望把我们的政治体制往前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不深入改革,文化大革命会再次出现”,这句话是温家宝总理在记者招待会上讲的,是今年的一个最大亮点,引起国内国际高度关注、高度评价。 ! i$ n6 R; g5 x3 l - q+ _$ a5 M' [7 K4 P ?第八,“‘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这样的基础性问题也没有解决”。宪政与社会主义是否相容?民主、法治、人权国内国外就完全统一了?基本东西大家认可,但在理解上都会有差别,这个认识统一是相对的。按照宪法主张宪政学者有基本的范畴,离不开四个基础性概念。要求概念统一,可能吗?有必要吗?所以这个说法是不科学的。* E8 H. |, s9 x2 A1 W& M
: U, i3 C3 c: |# [' {7 G1 P宪政和社会主义连在一起联系,我前面已经解释了,到一万年以后也是人民当家作主,也是按照规则治理国家,也是权利得到充分保障,一万年也是这样,这是未来文明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 ) H1 a U# I9 ]9 | ) S m' S' w, c我就讲这些,千帆同志说我不要超过50分钟,有其它问题大家可以提出,还有两位尊敬的评议人发表他们的意见,谢谢大家!7 p1 ?9 u' D2 ?/ C$ }) l& p9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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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作翔老师1 X) {8 H' f+ B7 t9 e9 K6 p' Y;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