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文文种错用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打印本页] 作者: 夜归人 时间: 2012-7-15 16:10 标题: 公文文种错用问题应当引起重视 起草公文,首先必须选择适当的文种。那么,应当根据什么来确定公文文种呢?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公文文种的选择根据有三:一是“根据行文目的”,二是根据“发文机关的职权”,三是根据“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来确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在公文文种使用上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还直接影响到公文质量和机关的正常工作,确实应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 g$ B8 t; }5 |% @" {! @ O* w 请看下列几例:" n5 f- ` E2 b4 ?1 n% c
1.《××市关于提高粮食销售价格的通知》;' c6 G! j' H/ Q" ^7 W
2.《关于解决××水库超标运行及副坝溢洪造成损失问题的报告》;* C0 ^7 \0 F. {' d$ S1 f
3.××县教育局给该县财政局的《关于解决民办教师经费问题的请示》;% s; `: K: `2 f5 K# u
4.《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负担收费管理的报告》;' f. w8 W2 V5 `5 y2 N# Y: E
5.《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廉政建设的规定》。 # H6 ]/ x; b/ n9 L3 K 以上数例反映了机关公文文种错用问题的几种情况,现分析如下:& {& u, X; x; S/ {, P/ r# c
Y4 K- F2 v, m3 }7 Z7 _ 一、在相近文种的使用上,应尽量选择最佳文种 * ?4 W3 N2 ^3 H3 w. \- Y1 ?8 b! a' e0 [% m. w) v8 H
例1属于公文文种用得不准。当前,各级机关在行文时,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滥用“通知”文种。尽管公文文种有十几个,但“通知”的使用率占80%到90%,甚至更多。当然“通知”这一文种应用是最广泛的,用量比较大也属正常情况。但一些相似内容的文件,如用其他文种,如“决定”、“意见”等也是可以的。这就有个最佳公文文种的选择问题。在例1中,笔者认为就存在这样的问题。根据发文内容要求,用“决定”更合适一些,而不该用“通知”。在《办法》中明确规定:“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关于粮食销售价格的确定,肯定是经政府讨论做出决定的事项,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用“决定”这个文种就比“通知”更合适,效力更大,用“通知”则显然影响了它的效力。 3 Y9 f2 n1 [0 S. _+ ^& I( r& s. ? R9 K, S+ S ^% _$ x
这种情况的出现,究其原因,恐怕是觉得使用“通知”这一文种比较有把握,而对与它相近的文种不大会用,甚至不太敢用,生怕用错。在公文制发中,除了“决定”与“通知”常出现这类问题之外,还有“公告”与“通告”错用,“通报”与“通知”错用等问题。这一点在行文中都应引起重视,应努力选择与内容最匹配的最佳文种。6 A, @8 N3 i/ S. D2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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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与“请示”使用范围要分清,以免贻误工作 3 I& N }# U3 [4 L) s 1 B' L2 D+ G o 例2《关于解决××水库超标运行及副坝溢洪造成损失问题的报告》,从其内容看,是个典型的“请求解决”的内容。所以应该用“请示”,不应用“报告”。当然,既然请求上级机关解决问题,也需要把问题报告清楚,但是,行文的目的是请求上级帮助解决,所以不能用“报告”,而必须用“请示”文种。不然,根据“报告”“不要求上级回复”的特点,上级机关就可能将此“报告”存案备查,岂不耽误了工作!2 e5 d3 G8 ^; g9 j# g( O
2 |5 m* m2 ^/ k. v; t; k. w, Y 三、选择文种要依“法”,不应感情用事 " ]4 K1 z" n$ |; p i5 l( ^ b! ]# ? o, ? c 例3中的问题是不应该用“请示”文种,而应该用“函”。在《办法》中明确规定:“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这两条规定明确告诉我们,只有相隶属的上下级之间,下级才可以向上级用“请示”文种;而平行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行文,则应该用“函”这一文种,而不可以用“请示”。由此可见,教育局和财政局是并列的行政机关,没有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县教育局向县财政局请求拨款,纯属向有关部门“请求批准”的内容,完全符合用“函”的规定。所以,这个文件使用“请示”是错误的。 E2 p8 A; W9 a0 Q0 \/ B & r# m& l; U0 ~8 r7 v$ H" u& A 但是,上述情况在工作中为什么屡禁不止,甚至有的是明知故犯呢?不仅平行机关在要钱这个问题上存在这类问题,而且在要编制、物资等时,也经常出现这样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是对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学习不够,理解不透,但更主要的很可能是这个机关觉得请对方机关帮助办这类事情,用“请示”好像是体现对对方的尊重,用“函”则自认为对人家不够尊重;用“请示”好像事情就好办一些,而用“函”就怕能办的事情也办不成。反过来,一些权力部门也确实存在这种情况,有些掌握实权的部门,比如财政、编办,在同样条件下,用“请示”件要钱、要编,就比较痛快,愿意帮助解决。要写个“函”来,心里就觉得别扭,似乎对自己不太尊重,甚至有个别人说让他“寒(函)”着去吧,而不给解决。所以,这类文种的错用问题,不仅有个对公文文种如何理解、使用的问题,还有个正确认识自己,端正工作态度,不应感情用事的问题。 ( P+ B# A- j! }! C; C. e. K7 Q + C$ w* R. L! o 四、文种使用范围要把握准# a {1 h7 B) A8 H* K, s
1 h' g$ X' l/ V! q 当然,公文文种错用问题不止上述几种。但上述几个问题在实际工作中是比较突出的,应当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 }" f: ]2 X7 S9 _4 m6 b3 m! F1 R2 ] 作者: 夜归人 时间: 2012-7-15 16:12
简析行政公文文种误用现象 % k1 {5 o) M6 _& x9 o9 `.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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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公文标题的三要素中,文种是必不可少的。正确认识不同种类行政公文的性质、作用和适用范围并恰当地选择使用文种,是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关键之一,它直接影响到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文种使用准确的行政公文,能有效地体现其权威性和约束力,提高行政机关的办事效率。2000年8月24日发布、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公文有“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十三类十三种,并阐明了每一方程的适用范围。新《办法》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中又对如何正确选用文种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根据上述文种选择的基本原则,结合不同种类公文具体的适用范围,就可准确地选择和使用文种。但在实践中误用公文文种的现象却经常发生。主要有两种情况: 9 P+ n, ~9 t$ Z/ u. c. V, [ o( z 2 E q) T/ p$ v! l+ P8 R一、使用的公文文种不是法定行政公文文种" _$ m' H! B: N" n8 T$ W; `
1 W: w @1 u4 p$ b我们认为,法定的具有单独行文资格的行政公文就是上文列举的十三类十三种文种,其他如“指示”、“布告”、“指令”、“决议”等因种种原因已先后被取消了法定行政公文文种的资格,因此不能作为法定行政公文文种来使用。另外,如“办法”、“细则”等统统作为正式行政公文文种使用,还堂而皇之地标明发文字号,如《常州市市区城镇廉租信房管理办法》(常政发[2002]242号)。这样做有损于《办法》的权威性和公文处理工作的严肃性。新《办法》列举主要行政公文文种的目的,是为了赋予其独立行文的资格(“会议纪要”除外),排斥其他公文具有这种资格。对于“办法”、“细则”、“规定”、“要点”等非法定公文,正确的处理是将其作为“通知”的附件加以印发,如《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2]23号)。在这里,《办法》是作为《通知》的附件印发的。3 V3 V7 x% q0 e9 d! {&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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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文种与公文内容不相符合! m" T8 o" X& T1 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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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文种混用,一种选用文种不当。. e9 F5 S* F. M: m- q* 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