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L3 }7 b* n% W4 M7 v6 n' M3 F当然,允许报道的多样性和多角度,绝不意味着允许撒谎。对于在突发事件中编造事实或者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当然要严格禁止,情节严重的甚至要追究刑事责任。 6 w% W7 P5 Y2 L; z2 ]6 Q4 G $ k% W& f1 L3 e# f政府与媒体的关系应该是互相监督,互为良师益友 5 t# h* J2 D5 V n' p0 E, I' T3 w1 }% t
我们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媒体是人民的媒体。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政府部门和媒体部门具有不同的社会分工,应该各司其职,共同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及国家的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 % K/ b) O5 T; z4 v+ S. M9 T2 \! f% v* f6 d
“违规擅自发布”这种表述的一个重大的逻辑问题,在于“规定”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第57条原先是这样规定的:“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出台《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目的首先是规范政府的行为,促使地方政府能够准确及时地发布信息,确保媒体的报道权力。而地方政府如果根据各种“规定”就可以对媒体进行处罚,那么《突发事件应对法》实施的效果,可能与它的本意背道而驰。) C) M, i, X& V
8 b. @& S7 s J我们限制媒体突发事件报道经常提起的两个借口,即维护社会稳定及防止社会恐慌。在这里要明确一个基本的概念,我们所讲的社会稳定,是指一种动态的稳定,是指一种内在的稳定,是指一种具有持久性的稳定,是一种发展中的稳定。从逻辑上讲,恐慌源于无知,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公理。公布突发事件信息不一定引起社会恐慌,只要政府应对措施有力,舆论引导正确,政府官员具有足够的公信力,人民在危机面前就会有更多的信心;相反,如果政府官员首先恐慌,害怕公布危机信息影响自己的政绩和仕途,害怕人民了解真相以后质询政府工作中的失误,那就有可能导致大范围的社会恐慌。退一步讲,突发事件的报道即使在短时间里造成一定的“恐慌”,也不一定是件坏事,适度恐慌有利于人们采取共同的行动来实现自我保护,也有利于团结社会各种力量共同面对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