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 [打印本页] 作者: 江南秘书 时间: 2012-10-28 12:08 标题: 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 笔者在教学过程中注意到,一些秘书写作教材提供的公文例文的结束语如"特此通知","特此通告","此复"等,有的加了标点符号,有的没有加标点符号.笔者还特意到安徽师范大学档案馆查阅了一些公文,结果也是这样.公文中的结束语是否使用标点符号,问题虽小但总应有一个明确的结论.5 [% P X, n5 j* L, @& c
; F* \2 P; p: S1 y 一、关于这个问题的两种观点( S6 [" X5 `0 T5 |' | Z7 ]% x
- P& Y: U6 w) |6 {* z3 Q D5 S 第一种观点:不加标点符号.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像"特此通知"等公文中的结束语,不加标点符号是一种习惯,加上标点符号反而不美观,如公文标题和落款之后都是不加标点符号的.第二种观点:加标点符号或不加标点符号都可以.为了弄清这个问题,笔者专门请教了安徽师范大学文学院现代汉语教研室的蒋先生.蒋先生认为,从语言学的角度看,公文中的结束语大都另起一行,由于不会产生歧义,因而使用或不使用标点符号都可以.那么,公文中的结束语到底要不要加标点符号呢?笔者以为,公文的结束语之后应当使用标点符号.1 Q b. C. ]. u+ E, c! Q2 ^4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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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何要加标点符号4 e4 _, i, Z1 ?1 @, Q"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