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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文的标题中要体现发文机关名称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韶山老秘    时间: 2013-2-16 09:14
标题: 公文的标题中要体现发文机关名称吗?
网友问题:; P' [) h! H5 `% N* |2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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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的红头中,我们用了单位的全称作文发文机关的标志,没加文件二字,那么在正文中,标题是不是一定要还要重复一遍发文机关的名字?是不是可以直接写标题(举个例子):关于印发******的通知   还是要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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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N. a- \6 H  m

# E3 b% K/ K! N/ K5 U3 A5 Z6 }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与原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表述“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公文的标题应当完整地载明3个要素,使人一看即知是哪个机关发文、讲的是什么内容、用的是什么文种,有利于公文的办理和处理。因此,应以使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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