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标题: 公文的标题中要体现发文机关名称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韶山老秘    时间: 2013-2-16 09:14
标题: 公文的标题中要体现发文机关名称吗?
网友问题:
  g1 y2 i; s) l/ k4 z/ b8 P! \( J- B* k; |
在公文的红头中,我们用了单位的全称作文发文机关的标志,没加文件二字,那么在正文中,标题是不是一定要还要重复一遍发文机关的名字?是不是可以直接写标题(举个例子):关于印发******的通知   还是要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7 \' h6 ?- S* i: Q

4 \3 k0 N0 Y! O( K( |/ u0 n" P' R3 ~老秘观点
* J7 ~* _" o8 y
2 U( c4 C" A- T* Q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与原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表述“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公文的标题应当完整地载明3个要素,使人一看即知是哪个机关发文、讲的是什么内容、用的是什么文种,有利于公文的办理和处理。因此,应以使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为妥。




欢迎光临 老秘网_材夜思范文 (https://laomiw.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