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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信函与函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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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湖南老秘
时间:
2013-3-14 08:33
标题:
信函与函的区别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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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问一下信函与函的区别?另外信函的格式是否与函的格式一致,区别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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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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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提问,需要搞清几个概念,并明确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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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词义为书信,它不是文种名称,而“函”是公文处理文件始终明文规定的狭义法定公文。从语词意义分析,“信函的格式”当指书信的格式,“函的格式”当指区别于一般通用公文的一种特定的公文格式。很显然,前后的两对概念均没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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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将1999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所称的“信函式格式”改为了“信函格式”,规定:信函格式“发文机关标志下4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粗下细),距下页边20 mm处印一条红色双线(上细下粗),线长均为170 mm,居中排布。”“如需标注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应当顶格居版心左边缘编排在第一条红色双线下,按照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的顺序自上而下分行排列……”过去由于没有明确规定,因而版式比较混乱,今后应按新《格式》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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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格式》还规定:信函格式“版记不加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分隔线,位于公文最后一面版心内最下方。”这等于明确了信函格式的版记一般仅有抄送机关,而且上下不加分隔线,但由于缺少末页式样,因而不利于理解和执行。也许为弥补此缺憾,新《格式》主要起草人编写的《GB/T 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一书特增加了信函格式公文末页示例,可参阅(见该书65页,图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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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笔者拙见,无论“信函式格式”还是“信函格式”,名称均欠准确,极易造成某些概念的混淆以及对法定公文函的误解和偏见。当然,目前还应尊重新《格式》的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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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信函格式”并非仅与函一个文种存在对应关系。它多用于函,但有时也可用于通知、意见、批复、议案等文种。最具代表性的,当属国务院的行文。当然,基层机关情况不同,起码发文数量与国务院相差悬殊,故不宜机械效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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