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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教“意见”的格式 [打印本页]

作者: 湖南老秘    时间: 2013-3-14 08:34
标题: 请教“意见”的格式
网友问题:7 J2 F' o3 E& t: C! \* i, S2 B

6 [8 w6 Y6 _0 _1 w请问:意见作为上行文时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如何理解?成文日期后是否必须标注联系人及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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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0 ~8 u% f' v( W$ |老秘观点:- L+ p$ D( X# d

4 P# @3 F  v0 W& A意见作为上行文时“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函〔2001〕1号)文件中规定的;“‘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是《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2000年《办法》)中规定的。首先,应当明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施行后,2000年《办法》即已废止,国办函〔2001〕1号文件自然不宜再适用。其次,应当考虑到:新《条例》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以下简称新《格式》)虽然具有以往同类文件无可比拟的规范性和科学性,但也不可能完美无缺,难免存在有的问题不甚明确或规定不够到位的情形。您提出的问题,新《条例》和新《格式》均未涉及,确实值得探讨。根据新《条例》的释义,附注为“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既然用了“等”字,那么需要说明的事项似不应排除“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但又缺乏新规定依据,则有待于国家主管部门加以明确。) ?- q. F3 A, x* R# [! s2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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