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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用文种决定,还是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山东老秘    时间: 2013-6-2 00:30
标题: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是用文种决定,还是公告?
网友问题:& u9 e5 S" M3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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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
# ^9 r" h5 N3 J, o( v5 E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
) |' Y4 J. x( `+ P1 i& H* A" F(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 ?$ V9 `, E8 c7 Q/ [& {' _5 R(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 l4 R2 l0 D: r" Z' k* M7 X' a) _* a(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2 e6 o* Z! o; _5 t! E(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 w6 \1 d9 p: \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q8 d4 v3 T1 j- Y  z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n6 Z2 t5 t. t" L8 ], {2 v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 决定 后应当及时 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7 ^8 b0 _+ t# w2 I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V4 F8 p' F# `2 D( L2 N$ |% E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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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照钧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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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 H+ ], F" C4 l- n8 i9 c- X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是作了原则规定,由于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理解不一,因而各地在行文方式上不尽一致。从实际情况看,大多用公告发布(一般包括征收范围、征收期限、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多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此“决定”系公文名称,与前面所说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中的“决定”有所不同)。房屋征收仅涉及个别被征收人而无须发布公告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也可以直接用决定行文。2 q0 p& p+ ~4 f,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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