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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文中要、拟同意、进行的正确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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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铜陵秘书
时间:
2013-9-21 08:46
标题:
公文中要、拟同意、进行的正确用法
第一,公文写作中“要”字句的正确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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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字句是公文中常用的一种特定句式,它通常出现于一句话的开头,用以表示“应该……”、“必须……”之意,对人们的行为起到一种提醒、希望、要求或命令的作用。恰当地运用“要”字句,能够增强行文的坚定性、原则性和论断性,使之观点鲜明、态度显豁、文字简要,具有很好的修辞表达效果。正因为如此,在公文写作中,“要”字句的使用频率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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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要”字句应当根据不同的行文方向和公文文种恰当地加以使用。一般而言,下行文中的指示周知性的文种诸如决定、决议、通知、批复、会议纪要等等,在表示希望、要求、提醒、命令人们去做某件事、采取某项行动时,往往要用这种“要”字句。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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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加强对《计划》执行的指导、支持和监督。环保总局、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要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省(区、市)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会同监察部对《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和考核,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关于“十一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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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级党委要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把握方向,制定政策,整合力量,营造环境,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上述两例中,通过运用“要”字句,向受文者提出要求,表示出应当怎样去做,语势坚定有力,论断性强,令人不容置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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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上行文的请示、报告及意见等文种中,因其多属叙事、申明和祈使性的,故而只能使用计划、打算、商讨和请求性的语气,而不宜使用“要”字句。否则,就会显得很不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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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公文写作中“拟同意”一语的正确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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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有认为、打算、想要、考虑之意,是公文中用于表示谦敬的词语,通常出现于上行文的请示、报告及意见等文种的写作之中。在下行文的批复中,有时也要用到这一词语,且往往与“同意”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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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拟同意”一语的使用具有较为严格的职责限定。它不仅具有“谦敬”之义,而且能够体现出主体的职责权限。有无“拟”字,是有无最后决定权的标志。这就是说,主体对某一事件或问题的处理若有决定权,即只需表明“同意”,而不宜用“拟同意”,以示肯定;而如果只有表态权却没有决定权,则以使用“拟同意”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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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公文写作中“进行”一词的正确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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