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b2 w1 H, t# H: k 份号是《条例》规定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18个要素之一。它是同一件公文印制若干份时每份公文的顺序编号。原《办法》中没有定义,《条例》中增加了此定义内容。标注份号有利于加强公文的管理和利用,便于掌握公文的去向,有利于公文的分发、清退、查对、借阅、统计和销毁。不是所有的公文都标注份号,涉密公文一定要标注,如果发文机关认为有必要,也可对不涉密的公文标注份号。
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一般用6位3号阿拉伯数字,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数字不足规定数时,前面用“0”补充。
份号在公文的办理中容易被忽视,有三个问题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涉密文件一定要标注份号。
第二,份号的数字要按照规定标注,不可有随意性。
第三,份号标注的位置要正确,要顶格编排在版心左上角第一行。
! d( E: t3 o3 m
+ N5 P! K) D0 u: C! G0 p( V
$ m; W) v% _3 r8 {) N# K
" P2 \* l: [( q6 r! 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