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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答如何正确认识行政法规‘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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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1-10-12 07:32: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提问:
' u9 G6 L% n9 P5 |
  \7 @" @) z7 P; N5 `. f有的“专家”讲:“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行政法规,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省长、市长和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这种讲法是否给人一种混乱的感觉?
/ y8 ^; w* e0 f2 n9 B
" m0 A# f0 x5 ]3 `老秘回答:
1 c4 l% l7 n( X1 l2 Z
5 C6 E' g; ?" \& q& S" `: k你说的这种讲法,我们早从一本介绍公文写作的教材中看到了,令人十分不安。用这样的教材培养当地党政机关的秘书人员,后果可想而知。下面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4 K- F5 q" h6 ^8 M: N1 o1、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规性文件不能叫“行政法规”,只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才称作“国家行政法规”;
0 V5 j$ `& G+ D0 d6 [$ S$ ?( {7 B3 ^( |2、“行政法规”的公布施行,通常是由国务院以“令”的形式发布的,而不是由国家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
" `$ C) U4 t3 ]5 v, L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它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使用“公告”予以发布,而绝对不可能是由省长、市长、自治区主席签署“令”公布施行。所以,上述讲法简直是不负责任地乱讲一气! 1 e% U7 \( }" t4 V5 w$ M. n
目前,类似这样不负责任、以其昏昏使人昭昭的公文书籍与公文讲学不止这一例。建议读者选购公文写作书籍或选学公文写作培训时,要仔细鉴别,以免浪费时间和财力,贻害无穷。   b( S, d1 y# g5 L* ^
. n2 y# f. h4 M1 I7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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