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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常见错误例析 苏武荣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公文的来源、中心内容以及发文的性质和要求。公文标题不规范,直接影响到公文的办理、归档和利用,也影响到公文的质量和阅读者的感受,甚至还会影响到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系统的形象。
! M3 o) b9 t; w/ z% I- r 本文例举公文标题常见错误,并作粗浅分析。
0 m3 c; u, b& C3 J! Y) _4 s 一、随意省略
% `, V( O+ c; P6 M- { 例1:《通知》: L( ~3 b$ I+ Y2 P
例2:《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n' D: G% W( o) O' C7 _8 F& l
例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
3 w& N+ o; d* T5 D0 k8 t0 A 例4:《滨海市文化局关于2013年文化下乡工作安排》
. z! @8 R! Y F 与一般文章标题相比, 公文标题的一个最突出的特色就是要素化。2012年4月16日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也就是说,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让受文者一看就明白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说的是什么问题,是什么种类的公文。
3 U. n! K7 I4 l% y/ x$ [ 上述标题中,例1既无"发文机关名称",又无"事由";例2有"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而无"事由";例3无"发文机关名称";例4无"文种"。省略"事由"使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受文者只能从版头、落款署名中才可看出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也不利于公文标题的引用;省略"文种"会使受文者不得要领,例4标题究竟是发给下级机关的"通知"还是发给上级机关的"请示"。 二、文种错用
$ E0 G" f. X. z8 M* p+ B! R 例5:《滨海市科技局关于申请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报告》
/ K/ m* a! d6 ?4 r 例6:《滨海市科技局关于提请转发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的报告》: S9 ^! j/ s0 Y
例7:《滨海市科技局关于三年来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请示》4 w8 r& q* E+ ~$ I! _4 @# W% H( h3 i- Y. }
例8:《滨海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的请示报告》# J7 i: v, M) U! q- [
例9:《滨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建立滨海市供销合作社工人中、高级技术培训站的批复》0 J& H4 @- A. \
例10:《滨海市公安局关于安鼎车辆通行路段实施靠右通行管制的公告》6 f* A$ x# _! t( [ M, t( D! [8 ]7 \
例11:《滨海市经委关于促进消息消费的十条措施》- h7 @: P w2 z. E) |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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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 I7 K3 d5 f% B3 F 本文只是例举一些有代表性的公文标题错误加以分析,实际存在的问题远不止此。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写作者主观上不够严谨细致,并且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操作时难免出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文文种和格式标准几经变化,加上日常行文时一些错误已经成为习惯,特别是一些高层机关错文被当作正解编入书中,以讹传讹,使更多人误解和错用。因此,贯彻执行《条例》,提高公文写作水平,任重道远,仍需多方给力。(本文已发表在《秘书》杂志2014年第1期) $ b# {: A! U. R' 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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