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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 W' l" Q- x请问发文号中的“发”与“字”怎么正确使用?( E) c; _$ Q7 M3 C9 v! ^4 C.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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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的是公文的发文形式问题。发文形式也可称为发文类型代字,目前除了信函式公文在机关代字后标注“函”以外,其余发文一般都用“发”作为总的发文类型代字(个别地区除外)。有的地区还自己增设了“报”、 “请”、 “呈”等发文类型代字嵌入上行文的发文字号。至于上行文是否必须使用单独的发文类型代字,目前尚无统一规定,但不少机关在文号中是以“发”、 “呈”、 “函”三字分别作为下行文、上行文、平行文的发文类型代字的。“字”用作发文类型代字,已属过时,系1987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之前的用法,自此之后,业已不再使用。与之相适应的是,发文字号中的顺序号原来也曾冠有“第”字,如“第3号”,现也已废止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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