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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t- v* [6 i( C公文中“附件说明” 、“ 附件”、 “ 附注”有什么不同?5 g# ?, }) I,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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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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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 H/ _% u& o. n. J, G它们均是公文主体部分的格式项目,但各自的含义和用途不同。“附件说明”是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新设的格式要素,它指的是公文如有附件,要在正文下一行左空2字处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如有多份,要有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总之“附件说明”指的是附件这一公文格式项目要素的标识问题。
6 q; W( E1 Q% o7 ]" g# }“附件”则是指公文主件所应附的公文附件,即实质上的附件。公文的附件是正文内容的组成部分,与公文正文具有同等效力。顺便提及的是,附件应当置于正文之后,版(文)尾之前,并与主件一起装订。实践中不少机关把公文的版记(文尾)置于公文主件之后,附件之前,形成主附分离,这是不正确的。6 J1 ^% ^: p; B. F
“附注”则一般是指对公文的阅读传达范围,使用时需要注意的事项加以说
( \$ v! O B. S5 v明的文字,例如“此件发至县团级”、“此件可见报”等,它通常标识于成文日期的左下方。此外,按照新《办法》规定,对于“请示”行文,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这属于一种特殊的规定要求。附注不是对公文的内容作出解释和注释,对公文的注释或解释一般在公文正文中采取句内括号或句外括号的方法加以解决,为此,使用附注时要加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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