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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准确把握“函”的本质?有关“函代请示”、“函代批复”与“函代通知”这三种提法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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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w, @7 K @0 ]# F5 S 在党政公文主要文种中,“函”是唯一的一个平行文。按照党和国家行政机关两大公文法规的规定,“函”是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时使用的文种。虽然它也可用于平行或上报与下发,但其本质是中性行文。
$ i* o8 a: q) X" F0 s6 _9 r “函”虽然是平行文,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上级向下级询问工作情况或某一具体事情,下级向上级机关及主管部门询问有关方针、政策、规定和工作中遇到界限不明确的问题等)也应用于上下级组织之间,但这种“函”只是一个外壳,并不是事情的本质,它的实质是“函代请示”与“函代通知”(这是外壳与内在实质相统一的叫法)。所谓函代请示,是说虽然在内容上是询问,但总归是下级对上级行文,在形式上表现为“函”,实质上包括了请示的因素;所谓“函代通知”,是说虽然在内容上是询问,但总归是上级对下级行文,在形式上表现为“函”,但实质上包含了指挥的因素,所以人们管上述这两种被变通了的“函”称作“函代请示”与“函代通知”,它反映了外壳与内在的完整统一。由此也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公文处理工作的实际是纷繁复杂的,不可死抠一些法规条文去机械地加以理解。我们设想,假若不允许“函代请示”、“函代通知”这种形式出现,那么下级用什么文种向上级咨询常规性的事宜,难道要用只有请求批准与指示的文种“请示”吗?假若不允许“函代通知”的使用,那上级答复下级的询问要用具有指挥功能的“通知”吗?我们不能也没有必要“超前”于党的机关公文《条例》和“超越”行政机关公文工作的大量实际去轻易否定它,也就是说我们不能把这种“代用”与“实质”相提并论,导致不应有的混乱。 ( V6 l6 I( G0 G- }. D
至于“函代批复”的提法也是如此。“函”指的是公文的外形,“批复”是它的实质。具体地说,当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报的“请示”是由上级机关的办公厅(室)代行批复时,通常使用的“函”这一文种,这就构成了“函代批复”,的状态。从形式上讲是“函”,但在实质上却是千真万确的“批复”。 ; N5 ~/ x5 [* J: X
在当前的公文处理实践以及在公文学术界,经常出现对“函代请示”、“函代通知”与“函代批复”问题的争议,其根源恐怕就是流于现象,疏离本质,没有从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角度来加以理解和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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