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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老秘答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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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2-14 13:0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8 |* P4 u$ m: `3 x1 Z" U% d- O2 w. l
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写作“工商局”可以吗?: t7 F( c( @& O& G. K
8 y% `+ p" e2 h& R; \$ D

1 l& b( R- y  y9 s老秘观点:) k! ?9 M3 i, e0 C% Z

5 L1 T! A4 Z! \6 |' p: j6 d+ O  E( v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应当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但在正式公文中,将“人民政府”省减为“政府”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因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整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些冠以“人民”的国家机关,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掉了“人民”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不科学、不严肃的。同样,把“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为“工商局”,把“土地规划管理局”简化为“土地规划局”,把“乡镇企业管理局”简化为“乡企局”等等,也是如此。因为去掉了“管理”两个字,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7 h) a( ?' J4 ^2 H) M& A, k5 _
 

精彩评论1

正序浏览
江苏老秘 发表于 2012-2-14 1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问题:将“中国共产党XX乡委员会”写成“中共XX乡党委”可以吗?
. Y9 M5 E4 L- Q3 ]8 c/ p5 ]8 }9 h( u, p0 D  p  b% A' ]1 k$ p9 U
回答:不可以。因为“中共”即已是中国共产党的简称,而后面又出现“党”字,显然属于重叠。# k* S# y! x9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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