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正式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至今已有一年多了。据笔者对一些行政机关公文运作的考察和了解,感到在此期间,由于“意见”的使用,连带地对“报告”与“请示”的适用内容产生了相应的影响,而依据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这些情况进行归纳分析,以保证公文使用的规范性,则是很有必要的。故提出以下几点看法,就正于公文写作界同仁。 0 Y M5 C- V% x) q; m) i 7 A3 j* I0 S! {+ ?& ^, d: z
一、“建议性报告”不应再使用! k% n m; q+ C& K%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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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报告”适用内容的规定是“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很明显,“报告”自2001年1月1日起,不再具有“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功用,这与“意见”的使用是相一致的。但有些机关单位,并没有注意到这一十分明确的变动和要求,在提出建议时,仍然以“报告”行文,如××县教育局给该县政府的《关于建议进行全县乡镇中小学校舍状况普查的报告》,其发文时间为2001年6月15日。按照《办法》的规定,上述事由是属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应以“意见”行文。 ( \+ q8 j; \6 K7 J; {( v 1 L+ N& Z2 y3 F" n8 t
二、“呈转性报告”应换以“意见”行文# m7 d9 ?3 v4 D5 k' @; q# ]
1 {5 @' x" s' T# E _ “呈转性报告”即呈请上级机关予以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报告。就其使用范围讲,这类报告的主送机关往往是高级别的政府机关,如国务院、各省级人民政府等。这是一类使用频次较高的“报告”,如近年来《国务院公报》中所载各部门上报国务院的“报告”,大多数属于此类。我们知道:“报告”是陈述性上行文,它不应体现请求性。从1994年起,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就明确规定:“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办法》,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中再次强调了这一要求。而“呈转性报告”在结尾处却无一例外地提出:“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我们可以仔细地体会一下,上述情况,分明是在“请求批准”,其所含的请求性是十分明显的。尽管在过去这已形成一种公文运作惯例,但用《办法》去要求,是不尽规范的。尤其是“意见”已正式列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而至今这种情况仍在继续,笔者认为这种情况就值得商榷了。因为这类报告皆属建议性内容(包含见解和处理办法 ),完全属于“意见”的适用范围,它应该被“意见”取代,或换言之,凡过去的“呈转性报告”,现应以“意见”行文为宜。' F2 V. e7 h6 M9 D# D& o+ o
8 J" w. @" V. L. j2 Y 三、要求“批转”的“请示”应换以“意见”行文9 B( y9 f3 R8 ^! x; [- f)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