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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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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3 X- h& G6 n% H. p. ^: D! ~% u
8 b' {! s4 K- X0 ?3 q& S3 x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 g% s$ I4 A- S. E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K$ O& V$ j# N. Y* @- ^+ x1 q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2 L3 _$ ^2 T0 B3 |0 h$ k# K0 g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Q0 E* ^# ]6 Y2 [

7 A6 H1 e' b) h老秘观点:
/ g! ]2 ?* c* `# v' l5 f
/ d4 P: h9 z# n6 Y0 S% G(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 M$ q) W& n* o$ Y8 [2 \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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