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规则是我自己造的一个新词,这个词源于规 则和潜规则。规则是公开的,可以在阳光下晾晒的, 可以堂堂正正地与人言说的,比如“红灯停绿灯行” 这类的交通规则和“不拿群众一针一线”这样的组 织纪律,就都属于规则;潜规则多藏在暗处,不怎 么正当,上不了台面,它需要大家心照不宣,以高 度默契的姿态去遵守,比如张钰所说的影视圈有所 谓的“先上床,后上戏”之类的说法。“混规则” 还得从两个人物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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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物中的一位是某著名歌星,前一段有媒 体称她“复出”了。其实她什么时候也没宣布过“退 出”,她的工作单位也没有宣布过。那么“复出” 之说由何引起呢?“据说”是她跟某大案有牵连。 虽是“据说”,但她确实没再上过春节联欢晚会, 她所唱过的那几首有名的主旋律歌曲也确实“淡 出”了。古人讲“因人废文”,她的情况大约要算 是“因人废歌”了。 . L1 Y% s; c2 A- g9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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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因人废歌”的情况虽然有,“因人并不 废文”的情况更是存在。胡兰成就是个现成的例子。 胡兰成做过汪精卫伪政权的“宣传次长”,是确确 实实的汉奸,但这并没有妨碍他写的《今生今世》 一书出版,而且他本人还被誉为“民国才子”。由 此看来,我们对某歌星好像太苛刻了点,而对胡兰 成又好像太宽容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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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b1 k2 }! m( X, w 问题出在了哪里?就出在混规则上。很明显, 我们的社会对待某歌星用的是一套规则,对待胡兰 成用的是另一套规则。看似都有道理,其实都经不 住推敲。若对某歌星“因人废歌”的逻辑成立,则 胡兰成的《今生今世》就不宜出版;若对胡的不“因 人废文”的规则成立,则某歌星的几首主旋律歌曲 就还应被传唱。可是,规则一混,一切顺理成章的 事也就都跟着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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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d( d1 s2 v5 J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说“某某人是个混子”, 孰不知,这些“混子”之所以还能“混”下去,就 是因为我们的社会还在使用“混规则”,还在为他 们提供“混”的土壤。混规则 作者:郑连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