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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文标题方面的问答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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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隔江水 发表于 2013-10-26 21:54: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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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公文中小标宋字体和2号小标宋体有什么区别? 公文中发文机关标识要求用小标宋字体,公文标题是用2号小标宋体,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Q" X, l7 U. M6 }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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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 @% ]' N8 i- i& X答:小标宋体是大概念,2号小标宋体是小概念。小标宋体可以是初号、1号、2号、3号....2号小标宋体固定为2号。2号是限制小标宋体的字号大小。关于公文格式、标准、规范、例文、图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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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拟写标题时,为了简炼,可以不标明文种吗?! h; d& i- L0 L. |5 Y
答:不行,必须标明文种。从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 v7 }& \4 Q, y7 ^. F6 A
2012〕14号)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所以文种必须标明。, l9 _' Y: |. \4 \( E; W

0 }+ H7 I6 A. j6 U. A  {三、问:公文标题像“关于XXX的通知”这样不标明发文机关名称,可以吗?发文机关标志中已有发文机关名称,标题中再标识一次不是重复了吗?! }& i" X) S4 X
答: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
' ^! U; P  p8 r, |)中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从规定的语气来看,是否标明发文机关尚留有余地。
0 L- l' l5 r" P9 [, m! \4 G; W+ q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 1 `7 J1 J8 m" g
2012〕14号)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从这个要求来看,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这三个要素是缺一不可的,即使文头中有红色标识的发文机关标志,也还是要在公文标题中标明发文机关名称。
- @! A3 X0 C/ X4 L% e因此,公文标题必须标明发文机关名称。2 F, V! r( J& ~& T/ b$ v6 m

) B0 \0 J, w! ]四、转发公文时,公文标题中的介词“关于”可以出现几次吗?被转发的公文文种、转发公文时的文种该如何处理,是否要出现两次文种?
+ U) K! z9 G5 W1 G" w( b# k% N答:根据日常公文处理实践,转发公文时对标题中的介词“关于”及文种宜妥善处理,尽量避免重复。例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XXXXX的通知的通知,这个标题出现了两次介词“关于”,出现了两次文种“通知”,这样是不太妥当的。建议改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交通运输局关于XXXXX的通知,这样介词和文种均只出现一次。4 B9 ~& P9 v5 B2 f  x# s

: S, S/ V. [) H; z9 z- T6 G6 h' Z+ {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这个标题中的文种既有“意见”、又有“通知”,可以吗?- V5 W7 z& ~  \: ^  k7 Y; |
答:这类标题现在比较常见。其实,“意见”是十五类文种之一,可以不加“通知”,直接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仅供参考。
# Q" j4 D8 d5 ~5 Y) T( k6 k 9 H. C5 ]5 Z1 A+ i- r3 r
六、“ХХ局关于单位搬迁和电话号码变更的公告”这个标题对吗?0 F! X* w9 u; L
答:这个标题中的文种“公告”是不妥当的。“公告”是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在这个事项中不适用。单位搬迁和更改号码事项,如发文件宜用“函”,函告各地、各部门;若在媒体、老秘网公布,宜用应用文种“启事”。! l0 B4 G6 k& o1 S1 ~  m+ x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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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ХХ大学关于XX厂废气污染校园环境的请示”这个标题对吗?( |* s7 N+ f  I( `3 w& Y+ r4 F
答:这个标题中的文种“请示”宜改为“报告”,主要是向上级反映情况。标题可改为:ХХ大学关于XX厂废气污染校园环境的报告。; o/ b/ @9 k  m7 t; Q& O

2 t: Y3 |, v, W' @5 `8 D- R八、“ХХ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机构臃肿问题的请示报告”这个标题对吗?
- L6 G2 {& z/ l答:这个标题中的文种既有“请示”,又有“报告”,是不对的。是典型的文种混用,请示、报告只能用一种,此处因需要解决问题,宜用“请示”。应改为:ХХ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机构臃肿问题的请示。4 ]: _6 Q9 t- F* C* F/ S

& L! e$ b5 G% o6 x2 o九、党政机关公文标题中书名要加书名号吗?. O& u8 b; p! ^0 }
答:《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对“标题”这样规定: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没有2000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除法规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之类的说明,与其配套的《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也无相关规定。1 Y  ^9 h# Z! ]; b6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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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文标题怎样排版?
- ]3 O) X* g8 V4 I# K0 U答:《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X  J, ]: M: q7 U* u3 j# I9704—2012中对公文标题排版作如下规定: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编排于红色分隔线下空二行位置,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长短适宜,间距恰当,标题排列应当使用梯形或菱形。
1 E) R' d0 }9 R- \, l; \, J从中可以看出,公文标题要讲求形式美,要将构成公文标题的各内容要素即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诸要素在文面上妥当、合理地进行排列布局,使其清晰整洁、醒目匀称,给人以美感。
0 ~: `5 X  ~# D' R& a1 U综合起来,对公文标题的排列布局大体有如下3类6种:
$ ~: R0 L8 z8 m+ L (1)单行式。此种标题一般字数较少,排列时应将其置于一行正中,两边空出相等距离,以示鲜明醒目,匀称美观。例如:5 O4 K* o9 ^; g)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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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 y* q: `9 M; m0 I% G# V      一般来说,公文标题的排列应尽可能控制在3行以内,否则即应在内容表达上尽量求简,以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 ~/ ?3 \; ?! h8 I  z+ p; X; z      此外,要做到形式美,还必须注意掌握这样几个具体问题:第一,按照规定,公文标题“可分一行或多行居中排列。”如果字数较少,则居中排成一行。对于只有两个字的标题如“布告”、“通告”、“公告”等,排列时字与字之间要适当空出一定的距离,既不能过分“拥挤”,也不能流于松散,一般以空出3~5字为宜;如果字数较多,排列时超过一行3/5以上的,则应分成两行或三行。要尽量避免四行甚至更多行数标题的出现。第二,要注意保持词或词组的相对完整性,不要随意割裂,将其分置两行之中。如果这样,即使各行字数匀称相等,也不符合公文标题的形式美要求。第三,对于标题中的标点符号,应将其与正文中的标点符号同等对待;但是,双行或多行排列的标题,每行末尾的标点符号可以省略。8 K2 l# L, [" I. g; M;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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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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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猫 发表于 2013-11-9 22:07:23 | 显示全部楼层
 
公文写作百法例讲
问答形式很好,简明扼要,一目了然,推荐给大家。
 
疯子1983 发表于 2014-7-31 20:11:36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秘网虚拟稿费
很多问题都经常遇到,现在知道答案了
 
秦巴秘书 发表于 2014-9-23 16: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专业写文章
噢,感谢了,学习一下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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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见不如怀念 发表于 2019-12-5 09:10:11 | 显示全部楼层
 
深入学习知识,谢谢。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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