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O$ Z _1 _, g, T0 O) `' c0 ~2 a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 j9 ?6 N% a! B7 v$ O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就业再就业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取得明显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通知的意见》(闽政〔2008〕1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9〕5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促进就业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2 m" K; Y( S$ w" W: R
一、进一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
4 b; L3 o1 g9 L' O0 X (一)税费减免政策 " E' F% H6 e$ I. k8 m, U; p
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享受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9〕136号)规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有效,审批截止期限延续至2009年12月31日。 3 O7 c" |7 X8 w$ Y4 i1 v5 x
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 A0 t1 s1 B0 n9 L
(二)财政投入政策
4 o, k; T( K2 m' P' F 全市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资金投入,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要继续落实好从个人所得税当地留成的20%和各级财政每年按照财政预算支出的2~5‰筹集促进就业资金等相关规定。要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就业专项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有关规定执行。 : W( d4 V6 o: V
(三)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1 R% K' v, i5 q+ i3 l- n$ X 1. 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创业,具有我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以下人员: % Z! _+ g4 S( ~3 U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 ]8 f5 ~* c B& s4 [5 V& o5 A0 W( w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 K$ w Y6 p& ]! V( Y5 R3 Z
(3)高校毕业生;
1 H* m6 t" l* ~+ f. } (4)农村三类居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 Y6 @$ q! O) j% p! {
2.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按照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村委会推荐,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报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查、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或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经办银行核贷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 S' H4 H! S5 b" d9 s
3. 全市要试行启动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开展贷款贴息业务,鼓励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对本《意见》下发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 q' @6 W/ v7 T. k
(四)就业援助政策
M l" `- q; G. m 1.就业援助对象明确为: , l3 U6 B- }% g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8 Q0 w5 z0 M. R1 @, ~4 l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 {7 U2 w ?1 T9 [2 y. q' S' Z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5 L* [. k5 r8 Y- F4 P0 y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1 t) T' _" g+ B2 K$ ?% O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 }" x( n- P7 _" N; N6 M/ X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9 Y4 J( p! p' f z- V 以上六种就业困难对象若无正当理由, 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或三个月内不申报灵活就业的,取消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 \: W" i+ r' D4 l 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可以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3 |* s; H& m) L6 g
2.就业援助对象的申请认定 9 }3 ^0 U5 ?/ N4 f- W u: y; }
就业援助对象要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初审,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报送县(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批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
) l2 H5 l1 ?4 w/ p1 ?9 y! ` 3.对就业援助对象要通过落实“四免三补” (即:免就业信息费、免职业介绍费、免职业指导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和职业介绍补助)、“四优先”(即:优先安排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推荐就业岗位、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有针对性提供就业岗位信息和组织技能培训。 : \ a0 a* i2 ^2 u. I
(五)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 H5 g6 u. C1 ~2 a+ t
1.100%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 v" `/ l* h, j3 M4 x% \" U+ I$ b2 E 2.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视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以及适当的岗位补贴。 d% W& y6 R. ]- Z' n
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月55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月25元。 ; U3 y" ~) O: ]
4.对2009年1月1日以后批办的《再就业优惠证》中的“4555”人员,不再享受“4555”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政策,其补贴标准按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执行。对2008年底前已批办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4555”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每月132元,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每月73.6元。
. K% B% e( r0 C* _) J+ @7 r 上述四类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初次申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三年。 s# o$ l0 c! x9 P% o
对2009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将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一次性延长1年。
: l d9 X3 h. M3 K$ U 二、进一步建立统筹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5 F' E9 d- t# t( D8 Q
(六)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
1 l3 _2 m# a+ k. L6 e1 c2 \3 q' J+ f 全市要加强部门协调,完善管理制度,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在城市内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小额贷款、跟踪扶持等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建立对职业中介机构的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引导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诚信、优质服务。对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各类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 a/ H" c( `$ \' L5 u (七)建立健全统筹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4 w2 m7 l5 U( E7 \ 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明确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加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专门台账,及时、准确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并做好相应统计工作。
$ ~; K( [6 Z0 f/ h7 V1 x 进一步落实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经营场地、工商管理等扶持政策,建立社会化、开放式的创业服务体系,向创业者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开发、融资服务、创业孵化、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形成支持创业的长效机制。 7 m' ?. D5 z- |! J' ?$ c; [
以覆盖城乡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载体,全面落实促进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各项政策,严禁向城乡劳动者收取公共就业服务的任何费用。积极搭建劳务协作交流平台,推动劳务输出和劳务协作发展的组织化、有序化,为经济发展提供合适的劳动力。
9 @7 _2 }- r8 ?# X (八)建立健全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 F @. G" L. e) v: J2 R( c
对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 l$ U: f- D5 \
要依托职业院校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考核基地,加快推进高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建立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政府表彰奖励制度,营造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
4 b/ g; y% p9 n# V 整合社会资源,加快高素质、专业化的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建设,鼓励有培训资质的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对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者创业能力。
+ A, C) G9 q1 K' L4 K- R3 ] (九)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信息系统 & l$ w7 o- v( c1 ?+ [3 R |5 h
要加快建立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用工信息系统,将信息网络延伸到社区(村),推动市、县(市、区)、街道(乡镇)三级联网,为政府决策、企业用工、劳动者求职和职业培训等方面提供服务。 ) a: ~3 c% }- m1 _
(十)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机制 2 F R8 A$ j/ @4 f5 ^
要加快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网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建设,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预警、监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
# I. m' v: p2 y; x) r 三、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
! d- k* u3 r& p (十一)加强信息沟通和政策协调,强化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巩固和加强我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完善失业保险和社会救助制度,形成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7 m' G, S$ c! V
(十二)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结合实际制定促进就业宣传报道计划。充分利用街道(乡镇)、社区(村)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贴近群众、服务群众的优势,以及各种新闻媒介和各项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采取通俗易懂、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全方位、多渠道大力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政策,宣传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促进就业的好做法,宣传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就业的典型经验。 * x! _. l s+ ?4 D4 T9 D7 A
(十三)我市要大力开发社会管理、社会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的岗位,来解决高校毕业生等群体的就业问题,并且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就业工作。要加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执法督促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用工行为,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改善用工环境,促进就业稳定。 0 p1 V; g% E$ a5 C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