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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标题中出现“暂行”、“试行”、“草案”等附加字样时,是将它们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放在书名号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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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文标题的拟制过程中,需要时常用到诸如“草稿”、“征求意见稿”、“讨论稿”、“草案”、“试行”、“暂行”等说明性词语,用以对公文内容成熟程度作出限定,它一般多见于法规体公文之中。在书写或印制时需要将这种说明性词语用括号括入。这里涉及一个问题是,当行文中需要引用该法规或规章名称时,括号及相应的说明性词语是应当置于书名号之内还是之外?对此,实践中较为混乱,很不统一。例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县人民政府2009年工作要点》(征求意见稿)等。就这两个标题而言,究竟哪一种写法是正确的呢?我们认为应当是前者。因为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表明了该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它与公文标题内容关系密切,是公文标题的组成部分,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因此在拟制时必须将其置于书名号之内。否则,就会有损于原标题内容的完整性。, ?3 \2 t @6 m7 }8 A+ I
值得说明的是,公文标题中的这种说明性词语,都是依据公文内容的成熟程度及公文文种选用的,其位置可以出现在题尾,也可以出现在题中。括号只在题尾说明时才使用,而题内则不需用标点符号,例如《××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不能写作《××市公安局处置突发性公共事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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