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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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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G2 U( U+ W) z' y7 u: V  }. Z
$ F5 [4 e9 D6 o7 p+ @" X, d% Q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Q) t$ _- r6 l  y9 N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2 `; T' i3 C( K0 H4 Q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4 O0 R9 s! J* Q" ?4 b) X2 k  o* `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m6 S* F5 s* d8 x, {, e
$ C: L6 J3 b# W$ g3 T老秘观点:
4 I6 E  ]3 W* d$ ~. f
1 O6 k1 p0 a) {- j(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W0 G; Q) T* u% u0 u8 q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 K5 w+ ?/ H+ e# o( M( G# 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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