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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书工作] 求解关于联合行文与抄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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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秘 发表于 2012-9-15 15: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A5 n- V7 n$ c% L
0 _7 K! ^$ \/ i' ]' Y5 U1 |
        今天我看到1份文件,觉得有问题,特向您请教。 4 }% Y: m8 G! a. x% r( z9 A# |
      是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 * }: a. l% k& V2 g
      问题1:文件的主送机关是:省直各有关部门,从内容看,涉及到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这不是自己给自己行文吗,没有什么意义啊? ( x1 f; ]6 a! A  K+ d
      问题2:在版记部分,对上级用的是“抄报”,平级用的是“抄送”。“抄报”的形式应该不妥吧?   }: h7 u& I: e(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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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 h  {. @, Y! ~  {5 B/ {
' e% z' D8 J  x5 r9 I% {, B$ d
(1)省财政厅牵头与省公安厅等10家单位的联合行文,内容涉及的就只有这10家发文单位,严格来讲是属于自己给自己行文。但问题在于不能过于苛求,关键要看这10家单位联合行文“是否确有必要”,是否“注重实效”,这是公文的一条重要行文规则。 * j3 K( N9 G! x3 H7 S0 D
(2)关于“抄报”的提法,党的机关早从1996年、国家行政机关自1993年开始即已废弃不用。对于公文的抄送机关,不再区分上级、下级、平级,一律统称“抄送”。因此,此文版记部分使用“抄报”显属因循守旧,不合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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