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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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L; \8 \) {: u) i( P将人民政府简写为“政府”、将“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写作“工商局”可以吗?; F- n9 K' H+ b. N$ O1 H0 t+ J,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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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秘观点:8 o4 @8 r, u6 g# k! |. x' t3 U d, o*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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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涉及的是公文中机构名称的规范表述问题。应当说,在人们的口头语言交流以及非正式的场合,使用上述简称是可以的,它不会给人们的准确理解造成障碍。但在正式公文中,将“人民政府”省减为“政府”等诸如此类的简称却是不妥的。因为“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是整体概念,有其特定的内涵。这些冠以“人民”的国家机关,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体和政体;去掉了“人民”就改变了其原有的含义,出现在正式公文中是不完整、不科学、不严肃的。同样,把“工商行政管理局”简化为“工商局”,把“土地规划管理局”简化为“土地规划局”,把“乡镇企业管理局”简化为“乡企局”等等,也是如此。因为去掉了“管理”两个字,就等于改变了这些管理部门的性质和职能。- k7 p! F9 @+ @2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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