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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常见错误例析 苏武荣 公文标题是公文的"眉目",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作用主要在于揭示公文的来源、中心内容以及发文的性质和要求。公文标题不规范,直接影响到公文的办理、归档和利用,也影响到公文的质量和阅读者的感受,甚至还会影响到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系统的形象。
6 H9 }0 Z: o4 h4 a' a8 P 本文例举公文标题常见错误,并作粗浅分析。
" P; Y! Q, F4 K$ A7 q1 v% G% i 一、随意省略' n4 y U& o# S: l3 p- I) p
例1:《通知》
/ f. A4 ]+ }8 i) u 例2:《滨海市人民政府决定》 c3 P* ^' ` H/ x5 o: H. K6 Z
例3:《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 I5 p: L+ ?/ a; R4 c
例4:《滨海市文化局关于2013年文化下乡工作安排》
. U9 |- {& l- q: o$ ^3 v+ |. k 与一般文章标题相比, 公文标题的一个最突出的特色就是要素化。2012年4月16日新出台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也就是说,一个完整、规范的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三要素组成,让受文者一看就明白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说的是什么问题,是什么种类的公文。
4 h A$ K! c0 {$ z 上述标题中,例1既无"发文机关名称",又无"事由";例2有"发文机关名称"和"文种"而无"事由";例3无"发文机关名称";例4无"文种"。省略"事由"使受文者看不出标题所反映的主要内容、事项和基本观点;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受文者只能从版头、落款署名中才可看出这份公文是哪个机关发来的,不利于公文运转和办理,也不利于公文标题的引用;省略"文种"会使受文者不得要领,例4标题究竟是发给下级机关的"通知"还是发给上级机关的"请示"。 二、文种错用
* F, K/ N3 T' b1 ~/ R" y. W, A 例5:《滨海市科技局关于申请安排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的报告》1 t) r4 g; R9 u9 e) Q1 j. X
例6:《滨海市科技局关于提请转发科技创新工作方案的报告》
4 U3 q/ P% p: q# p 例7:《滨海市科技局关于三年来科技创新工作情况的请示》
" _1 Q8 E0 f0 y% w' p) N% b 例8:《滨海市农业局关于组织干部外出考察的请示报告》
& T3 Z3 ]: G" I" N 例9:《滨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同意建立滨海市供销合作社工人中、高级技术培训站的批复》1 g3 V" K! K( L: ?& l, O
例10:《滨海市公安局关于安鼎车辆通行路段实施靠右通行管制的公告》: y% r* g! x. ^6 r8 Y ~9 H* B
例11:《滨海市经委关于促进消息消费的十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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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是例举一些有代表性的公文标题错误加以分析,实际存在的问题远不止此。造成这些错误的原因很多,一方面写作者主观上不够严谨细致,并且大都没有经过专业培训,操作时难免出错;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公文文种和格式标准几经变化,加上日常行文时一些错误已经成为习惯,特别是一些高层机关错文被当作正解编入书中,以讹传讹,使更多人误解和错用。因此,贯彻执行《条例》,提高公文写作水平,任重道远,仍需多方给力。(本文已发表在《秘书》杂志2014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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