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 j0 c9 ^/ Z(3)书名号 0 R4 T3 p' O1 X- V. l现代汉语中的书名号是用以表示书籍、文章、文件、报刊等名称。公文标题中经常使用书名号,主要用于批转、转发性公文。关于公文标题中书名号的使用,《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项作了明确规定:“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现行公文写作中,在拟制标题时使用书名号常见的错误有两种:一是该用引号的却误用书名号。这点,前面已作说明,在此不再赘述。二是位置不当。例如:8 d. v, b" h5 |- T& Z
批转××县商业局《关于深化改革,振兴××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u% Z. u6 C5 u4 F
这个标题不仅书名号的使用不当,而且位置也不当。因为这是一个批转性标题,而批转和批复是不同的。批转是针对原文件的批准和转发,需将原文标题一字不易地标出;而批复则是针对来文所请示问题的答复性意见。如果将此标题改为批复性的,因其对象是××县商业局请示的问题,故可将标题拟为“对××县商业局《关于深化改革,振兴××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批复”,发文机关可以置于书名号之外。而在批转时,因是县商业局的文件,因此,在拟写标题时,应将“县商业局”作为原标题不可缺少的部分,一并加上书名号,而不能将其截然分开;故此标题应改为“批转《××县商业局关于深化改革,振兴××县商业实施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Q$ A6 s! B: c# L
总之,对于公文标题中的引号、括号和书名号的使用,一定要严格区分其界限,不能混淆滥用;要注意掌握它们的不同特点和功能,以便使拟制出来的标题合乎要求,从而更好地维护公文的规范化和严肃性。* o+ X: _6 A: L2 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