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文中经常要引用已发的其他公文的标题,但如何引用,看似问题不大,短短一个标题,照抄过来就是了,其实不然。笔者从事公文校核多年,因工作需要经常看中央文件,感到中央文件在这方面做得非常规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5 o4 R2 A, b; c: M I W: I8 x; X4 K4 |4 V
一、公文标题全名称的引用。公文标题全名称引用比较简单,只需把公文标题全部文字用书名号引起,是联合行文的,在联合行文的机关间加上顿号即可。例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下发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选编(2001-2007)》380 页,以下简称《选编》)。在实际工作中,有人不注意书名号应摆在什么位置,在引用时随意把书名号摆在发文机关后,如写成“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下发以来……”以为照原文标题一字不漏抄过来就不会错,却不知书名号不是可以随便移位的,这样摆是不恰当的。" t9 z5 m" ~6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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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哪种情况下书名号应当移位以及怎样移呢例如“2000年 12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中办发〔2000〕25号)……”(《选编》218 页),中间加了“发出”二字。也就是说,若把发文机关摆在书名号之前,须把书名号置于印发、转发、发出、制定、颁布(的、了)等词之后。0 c! c h8 k# z8 u6 O$ U' L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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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一种情况,公文标题已经既用了双书名号又用了单书名号,其他公文中要引用时,也应把发文机关以及印发、转发等放在双书名号之前。如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我老秘网市随之制定了贯彻办法,标题是 :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若其他文件再引用该文标题,应照此样不变,或者将发文机关变成简称。(作者:王庆遐 ) . q5 ?3 t) t; N9 N'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