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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 公文的标题中要体现发文机关名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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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山老秘 发表于 2013-2-16 09:1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公文写作培训班
网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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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A  L% r  A* @8 W2 J0 b5 _在公文的红头中,我们用了单位的全称作文发文机关的标志,没加文件二字,那么在正文中,标题是不是一定要还要重复一遍发文机关的名字?是不是可以直接写标题(举个例子):关于印发******的通知   还是要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4 h8 F* f- m( ]% ^) k( ^
6 b2 q: A, h7 o' G9 d. w" O  V) K4 \
老秘观点5 g9 I" U7 Y( z

6 h4 `/ l& ?& |! i8 i$ K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这与原来《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的规定表述“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名称”有所不同,也就是说公文的标题应当完整地载明3个要素,使人一看即知是哪个机关发文、讲的是什么内容、用的是什么文种,有利于公文的办理和处理。因此,应以使用《湖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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